罪「鄭」確鑿?─法院認證的刑求?!

前情提要:剛才打你的人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大家好!這段時間,我們經歷了罪鄭確鑿開播以來最恣意的拖稿,雖然沒有任何人留言或來信抗議,但我還是認為,大家應該都等不及要看新文章了對吧!

不囉嗦,直接切入主題!

刑求自白到底和鄭性澤有什麼關係

請各位先看鄭性澤200216的行程表(忘記槍戰案情的同學,請溫習這篇文章)



入院時眼睛還好好的,為何被借提出院至警局訊問後,自白時竟然腫得跟豬頭一樣呢?鄭性澤左眼的瘀傷怎麼來的?


照片太小看不清楚?沒關係,鄭性澤接受警察訊問後,當晚至台中看守所羈押,身體健康檢查紀錄表也有「左眼新傷」「左腳槍傷(貫穿)、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及左大腿外側瘀傷」「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等記載(見下圖,當事人個資已修圖屏蔽,文字辨識由本土型極端激進人士提供)


在槍戰結束後,員警喝令所有人「爬出包廂」,因此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肉體搏擊,鄭性澤的左眼「瘀血、浮腫」等傷勢應該不是被逮捕時造成的,而被逮捕後入院治療槍傷時的病歷紀錄也能證明鄭性澤的眼睛本來是好好的

會不會是在警察局的時候……,哎呀,好恐怖,我不敢再猜了。根據本土型極端激進人士私下表示,這應該是被警察打的,但冤案救生員講話有所本,我們聽法官怎麼說(文字摘錄自確定判決)
被告雖以該項自白係出於警方刑求所致,供稱:遭警方以自鼻子灌水及電擊嘴吧、生殖器之方式刑求逼供等語(見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聲羈字第八號,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訊問筆錄)。經原審法院函查被告進入臺灣臺中看守所時之身體健康檢查及內外傷記錄情形,被告有左腳槍傷(貫穿)、左眼內瘀傷、左眼浮腫及左大腿外側瘀傷等傷害,並於新收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上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遭電擊」等情,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中所正衛字第九一○○二五二九號函附之被告健康檢查表暨新收收容人內外傷記錄表在卷足憑。然而,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上午八時書立自白書一紙且於同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豐原分局刑事組接受警方調查時,自白本件犯行;雖依上開事證及本件係屬殺警案,承辦警員與被害警員在感情上有相當密切關係,本院就警詢自白是否出自被告之自由意志有合理之懷疑,而不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判決快速翻譯:
鄭性澤說自己被刑求,而且看守所的身體健康檢查有一些奇怪的傷害,這件是殺警案,被害人和承辦警察的感情非常密切,我合理懷疑鄭性澤的自白不是出於自由意志,因此不可作為證據

哇,這是什麼意思?「本院就警詢自白是否出自被告之自由意志有合理之懷疑」,是在暗示什麼?為何法官要懷疑鄭性澤的自白是被迫的?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警察與被害人感情很好」就要排除警詢筆錄的證據能力,法院拒絕採用鄭性澤警詢自白當證據,這代表法院認為真的有刑求嗎?刑求是違法的,如果法官懷疑鄭性澤被不當取供,為何不調查清楚?如果法官認為鄭性澤被刑求,為何還判決死刑?十萬個為什麼啊啊!!!

不過,管他怎麼想,法院都說不採用警詢自白當證據了,對鄭性澤不是很有利嗎?耶!
:.゚ヽ(*´`)ノ゚.:

欸,不是說法院用自白當作判決鄭性澤死刑的證據嗎?現在又說法院不採用警詢自白,搞得我好亂啊!

唉,有些特別神聖的司法官(有類上帝能力可判人生死的那種)的內心並不是我們這種刁民可以理解的,雖然鄭性澤的警詢自白不能用,但他在檢察官面前也有自白啊,是不是

法官在確定判決中,引用了鄭性澤在檢察官訊問的自白
引用了鄭性澤在檢察官訊問的自
引用了鄭性澤在檢察官訊問的自白!!

用檢察官訊問的自白不行嗎?

嗯,讓我們再複習一下這張16日時間表



鄭性澤接受檢察官訊問的時間跟警察詢問只差1小時耶!

而鄭性澤在醫院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仍然在警察的掌控之中。警察對鄭性澤的控制力並未因檢察官在場而消失,以下是1/6下午,檢察官帶鄭性澤於案發現場模擬犯案經過的實況截圖


頭戴安全帽、小腿一大包的就是鄭性澤,其他人是誰?
檢察官?錯,檢察官在畫面之外坐在沙發上。
記者?錯。
鄉民?有可能,看起來很像,但事實上不是。
流氓?錯,雖然看起來很像,請勿以貌取人。

答案是:警察!


總共一、二、三、四、五、六、七個警察啊!!!

鄭性澤,你已經被包圍了!

鄭性澤的檢察官訊問筆錄與警察借提只相差1個小時,而且檢察官訊問時,鄭性澤仍然還在警方的掌控之中。按照客觀情狀,如果法官認為警詢筆錄的任意性有問題,應該也要調查檢察官訊問自白的任意性,是否受到刑求的繼續效力所污染。

(不知道什麼是「刑求的繼續效力」的同學,請看這篇)

英明的法官告訴我們,鄭性澤在警察面前的自白有問題,卻又採信鄭性澤仍受警察掌控時的檢察官訊問自白證據,判決鄭性澤死刑。你是否覺得毛毛的

下一集,冤案救生員將介紹法院採用的檢察官訊問筆錄內容,並且深入分析其中奧妙之處,我不一定會準時發刊,但還是請大家準時收看。

或許有人要說「就算鄭性澤被刑求又怎樣,說不定人真的是他殺的啊!」對於有這樣疑問的朋友們,請溫習這篇文章,或許你會有不一樣的想法。

有連載制,就會有人拖稿,就如同有死刑,就會有人冤死一樣。拖稿無邊,回頭是岸,勇於認錯,也要改過。希望法官們或檢察總長也有給予鄭性澤非常救濟機會的勇氣,讓公民看到高高在上的法曹也有一點殘存的反省之心。
2013/4/16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與馬英九總統會晤
將鄭性澤案資料送交總統
攝影:總統府攝影官  對白:本土型極端激進人士
4/16日,馬英九總統接見外賓時表示政府政策為「維持死刑、減少使用」
隔日法務部長曾勇夫簽署死刑執行令,4/19日於北中南東槍決6人
攝影:總統府攝影官 對白:本土型極端激進人士設計




[]有讀者反應,讓人感覺最毛的部分,並不是法官亂採自白判死刑,也不是總統玉照,而是照片中怎麼數都只有6個警察,但文章中卻說有7個。請各位放心,並不是冤案救生員看到了什麼大家看不見的東西,而是照片最右邊有個人影,那是第7個警察的影子,他在畫面之外。


溫故知新:

3 則留言:

  1. 鄭性澤會不會成為另一個扁維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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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司法讓人感到懼怕,只要警方認定為被告身分在製作筆錄前均是逼被告必須配合案情回答?如不配合警方要求做答馬上重做筆錄的,警方製作筆錄實為不實的犯罪經過只要有一句能列為證據能力就可以移送法辦故明知兇手有其人也不可能依法執行只為一份薪水管他人是否因此走上絕路?我國司法僅能依證據來定罪?所謂證據能力全依自己的自由心證,如我是鄭性澤不必多說無須再相信高高在上的法官只要自己沒做的事相信朗天必有其他定數來還於清白?在此想告訴鄭性澤我相信你沒殺人我相信你所說的話要相信司法改革協會的能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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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為何警方在製作筆錄時往往必須配合案情如不配合馬上喊停,在把錄音器關之後大罵如再不配合自己看著辦?無論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被告只要能有犯罪事件移送法辦根本無按照法律程序完成筆錄,而筆錄式檢察官做為主要依據犯罪動機來認定有ˋ無罪,我國的司法怎往往是警方的偵辦有問題,造成許多冤案,不可否認警方根本不懂法律佔多數,何謂人權?人民的保母?我相信鄭信澤無罪也相信他的說詞?承辦鄭姓的警員良心何在?司法改革協會請幫幫鄭性澤更相信您們的能力,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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