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辨冤白謗第一天理

辨冤白謗 第一天理

陶百川當監委時,經常調查並糾彈司法警察機關的不法作為;他曾經把他經辦的這些案件彙印成書,書名叫做「辨冤白謗第一天理」。
「為人辨冤白謗,是第一天理」,這是明代學者呂坤所說的格言。陶百川曾自述他之所以不斷為民洗冤,就是受此格言影響,「從我監察委員任內多年中收到的信件和接見的老百姓,我幾乎天天接觸到一些冤獄或不平,懍於職責和天理,我常想盡我棉薄,助其洗雪」。
他曾經替雷震、孫立人等大人物洗冤,也曾替無數升斗小民翻案,其中對「武漢大旅社兇殺案」,他更鍥而不舍追查,從案發時的民國四十八年到七○年代,從一審到更六審,從被告被判八次死刑到改判無期,陶百川幾度調查、約談並且提出糾正,不但指控檢警調違法羈押且刑求取供,更舉證歷歷質疑法院之鑑定與證據,「違反經驗法則,殊難令人信服」。
這件當年轟動一時的兇殺案,在纏訟四十七年後,於二○○六年底因已超過追訴時效,更九審時判決免訴定讞。陶百川雖已於定讞前四年過世,未及見到他為民洗冤的結果,但若不是他以監委身分為民辨冤,被告黃學文等人可能早已成了槍下亡魂。
但自陶百川後,監院卻已久不聞辨冤白謗呼聲,以至於司法冤案雖多,但監委卻乏人聞問,如果不是李復甸最近提出的鄭性澤案調查報告,監院為民洗冤的傳統,可能就此絕跡。
鄭性澤涉嫌殺警案,發生於十二年前。從一審到更二審,鄭性澤都被判死刑,他的律師曾四度聲請非常上訴,四度被最高檢駁回;兩度聲請再審,兩度被台中高分院駁回;三度提起抗告,三度被最高法院駁回;也一度聲請釋憲,但大法官未予受理。
聲援團體之所以一再替鄭案奔走呼號,理由包括:被告被刑求取供,現場未重建,彈道未比對,兇槍被移動,未驗指紋與DNA等等。但就像所有重大案件審理一樣,鄭案審理也是上級審照抄下級審判決,非常上訴與再審大門緊閉;更離譜的是,駁回再審的法官竟然是曾經判決鄭性澤死刑的法官,違背了「任何人都不得擔任跟自己有關事務的法官」這項程序正義原則。
但就在聲援團體求救無門的時刻,李復甸的調查報告出爐。他花了十九個月時間,調閱無數偵辦筆錄與偵審卷證,並且約談多位相關當事人,最後提出了一分長達九十九頁、六萬多字的報告,調查結論是:「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研提非常上訴,並為受判決人鄭性澤之利益研提再審之訴」。
李復甸的結論來自於他調查發現的六大疑點,其中包括:「刑求取供,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原確定判決對事實之認定,係建立在無證據基礎之假設上」,「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未依職權調查即認定被告有罪」,更重要的調查發現是:被聲援團體認為應是殺警兇手的羅武雄,在一分鑑驗報告中被驗出體內含有利度卡因等,但這分報告卻未經存卷,法院與當事人一無知悉,已構成再審之條件。
李復甸的鄭案調查報告,與陶百川當年的黃學文案調查意見,前後五十年相互輝映。但他的六萬字調查報告,能否挽救鄭性澤一命?即將下台的黃世銘與可能接任的顏大和,是否會依監院決議替他提起非常上訴?這是監察權與司法權的共同試煉。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2014/03/16 聯合報】http://udn.com/


全文網址: 王健壯/辨冤白謗第一天理 | 名人堂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4/8550212.shtml#ixzz2wCCa6B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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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傳媒專家評析:中華民國的公平正義 比漢代進步了多少?(李念祖)

專家評析:中華民國的公平正義 比漢代進步了多少?


2014年03月16日風傳媒
李念祖(東吳大學法研所、台灣大學政研所兼任教授)
專家評析:中華民國的公平正義 比漢代進步了多少?
監察院調查鄭性澤判死案認為疑點甚多,社運團體繫黃絲帶爭取非常上訴。(廢死聯盟提供)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上周公布了監察委員李復甸主持的調查報告,指出「檢方偵辦鄭性澤涉嫌殺害前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小隊長蘇憲丕案,涉有疑似疲勞訊問,現場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有違自白、證據及經驗法則下,遭判處死刑」;監察院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最高檢察署會如何回應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與要求呢?

綜觀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本案有三個關鍵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有沒有刑求?本案法院判決鄭性澤殺警而應處極刑最重要的證據是鄭性澤承認開槍的自白。卷內證據卻顯示鄭性澤的槍枝與殺警子彈的槍型不符,不可能是兇槍。鄭性澤說他在檢察官面前的自白是因為剛剛受到警方刑求的緣故。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訴說曾經遭到刑求,通常不會引起法官認真調查;即使本案涉及鄭性澤的黑道大哥羅武雄殺警,可能提供了刑求的動機也不例外。不經法院調查,其實刑事被告很難具體舉證證明警方刑求。監察院的調查則是發現了覊押中鄭性澤被提訊時身上有新傷的照片與記錄,這就提供了鄭性澤是因受刑求而為自白的佐證線索,也提供了鄭性澤定罪根據的高度疑點。

第二個問題是自白可不可靠?自白,俗稱口供,也就是嫌犯親口承認犯罪的書面紀錄,可也是我國刑事訴訟的罩門。原因出在辦案人員根深蒂固的習慣,認為嫌犯的自白就是破案的鐵證。為了取得嫌犯的口供,不惜用刑;民間奉若神明的包青天也不脫此形象。但是,「棰楚之下,何求不得?」刑求得到的自白不能做為證據。不僅如此,刑事訴訟法更已明文規定,即使不是出自於刑求,自白也不能是認定犯罪的唯一證據,而只能是補強證據。可是,根據監察院的調查,即使不論有無刑求,鄭性澤的自白也與卷證裡面其他的證據相衝突,不能採取做為認定鄭性澤開槍殺警的證據。

其實本案判決之中,認定鄭性澤有罪的直接證據,也只有鄭性澤承認曾經開槍的自白,其他的都是推論。而鄭的自白卻與其他的科學證據直接牴觸。鄭性澤持有的槍枝不能也未擊發殺警的子彈,擊發殺警子彈的彈道與KTV廂房槍戰發生時鄭性澤所坐的位置,差距過遠;依彈道檢驗,殉職的警察是死於羅武雄坐位方向的槍擊,不是死於鄭性澤坐位方向的槍擊。於是將鄭性澤定罪的推論,則是羅武雄先行死亡,業已腿部中槍的鄭性澤是爬行到羅武雄的位置使用羅武雄的槍殺警,再回到原來的位置。然則犯案現場照片顯示,在羅與鄭坐位之間的地上卻並無血跡可以印證有腿傷的鄭曾經移動至羅的位置開羅的槍殺警的假設。將鄭定罪的推論,其實只是為了遷就自白。

即使不論刑求的問題,鄭的自白也絕不是認定有罪之無可懷疑的證據;本案卷證中處處存在著鄭性澤不是開槍殺警兇手的反面證據,本案中也就充滿著鄭性澤不是殺警兇手的合理懷疑,鄭性澤不但因之遭到定罪,而且還判處死刑,當然會引起監察院的強烈質疑。身為法學教授、擔任過律師、在監察院中主持本案調查的李復甸監察委員即已明白指出,本案中認定殉職警察受到致命槍傷之前,羅武雄業已死亡而不可能開槍的推論,其實禁不起醫學知識的檢驗。

第三個問題則是能不能翻案追求公平正義?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尋求翻案的合法理由應不困難。監察院在調查的報告中,業已指出本案判決多處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要求、而應由最高法院釐清的所在,又已發現並且提出對被告有利而未為本案法院所知的新證據,既可供檢方提起非常上訴,也可以為被告的利益提起再審。實則依據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本案被告也可提出再審。然則,本案真正值得觀察之處,卻是司法部門,包括檢方,還有法院,有沒有面對過去審檢所犯錯誤,為鄭性澤翻案以追求公平正義的勇氣?

本案涉及羅武雄殺警,又涉及警方有無刑求,還涉及檢方與法院只知依賴被告自白、卻不依據科學證據辦案的問題。然則執法人員有異於黑道之處,就在於執法是為了追求公平正義,而不是為了自己人復仇。執法人員也可能犯錯,但是執法人員拒絕因為是自己人犯錯就加以包庇,則是檢測什麼是公平正義的重要標準。唯有通過這項檢測,才能真正建立執法公權力的正當性。本於此點,最高檢察署當然應該遵循監察院的要求,努力為本案獲得真正的公平正義尋求翻案。

其實這也是古今中外通理。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引用《漢書•刑法志》中所提到孔子的話語:「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又引用了同書藉漢代諺語諷刺賣棺材者希望每年都有瘟疫,來比喻錯誤執法心態的段落:「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欲殺之,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亦猶此矣。」均極為深刻。不妨這樣說,從鄭性澤案能不能翻案,或許可以看出,中華民國的公平正義與漢代相比,到底進步了多少!

全文網址: 專家評析:中華民國的公平正義 比漢代進步了多少? -風傳媒 http://www.stormmediagroup.com/opencms/review/detail/31441be8-acfc-11e3-a2fb-ef2804cba5a1/?uuid=31441be8-acfc-11e3-a2fb-ef2804cba5a1#ixzz2wCBvwT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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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整理】2014年3月監察院鄭性澤調查報告出爐相關新聞

【編按】2014年3月12日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認為「鄭性澤殺警案偵辦過程重大違法瑕疵 監察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後續相關新聞報導整理於此。


風傳媒 蔡慧貞 20140316

 「面對判決死刑的陳情案,只要案子在偵辦、審理、判決過程有瑕疵,或有爭議,死刑判決的執行就應該被中止」,監察委員李復甸(左)呼籲鄭性澤案槍下留人。(取自監察院官網)

「面對判決死刑的陳情案,只要案子在偵辦、審理、判決過程有瑕疵,或有爭議,死刑判決的執行就應該被中止,不可以有一絲絲勉強,被告的案件就應該有再審的權利,因為,一旦執行槍決,生命被剝奪了,就永無回復的機會,再也無可補救」,監委李復甸語重心長地自況當時受理鄭性澤案申請自動調查的心境。

李復甸說,當時羅秉成律師來陳情時,他一發現此為一判死刑的案子就格外重視,再看到警方確有刑求及現場位置圖,就直認為此案事有蹊蹺,在調閱相關卷證後,發現當年警方辦案蒐證和證據保全並不完備,檢方又草草起訴,根本是一件檢警偵辦過程有嚴重瑕疵的案件。

鄭性澤的義務律師團律師邱顯智也說,一旦判決死刑定讞槍決了,一條生命就沒了,司法機關應該要有承認錯誤的勇氣,該案二審和更二審的三位法官均相同,他們怎麼可能會自承審判有錯,但被告申請再審的意義豈不完全喪失?被告的司法救益權益又該如何保障?

其實,鄭性澤案並不是李復甸為死刑犯請求法務部槍下留人的第一案,民間司改會、冤獄平反協會向本屆監察院還陳情多案如下:陸正案中遭認定綁架撕票而判處死刑的邱和順案,以及在后豐大橋命案中遭認定將女友丟下橋而判刑15年的王淇政案。

邱和順案亦是由監委李復甸申請自動調查,20多年過去了,邱和順是看守所中有史以來最「資深」的死刑犯,在國際人權組織的人道遊說了,看守所才准他卸下戴了17年的腳鐐,在李復甸調查報告中,同樣看到警方以刑求方式取得前後矛盾的筆錄,也同樣有法官不負責任的判決,李復甸也在完成調查後,要求法務部槍下留人,向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的機會,但卻遭打了回票,如今,李復甸還在做最後努力,強化新事證,希望在本屆監委卸任前可以為邱和順爭取到再審的機會。

發生在13年前的后豐大橋命案則由監委馬以工、李復甸和余騰芳共同組成調查小組,被告王淇政僅憑一位證人的證詞就草率做出判刑15年的判決,被告王淇政始終否認殺人更不認罪,監委們甚至調閱了案發當時的潮汐、農曆和氣象圖,現場模擬,證明了這起發生發生在2002127日凌晨1時多的命案,正是農曆初四,月亮早在晚間8時許就已落下,凌晨時分根本沒有月光。監委們二度在農曆初四晚間同一時分前往后豐大橋現勘,發現警方所稱目擊王淇政將女友拋下大橋的證人,當年站在后豐大橋下以農曆初四的夜色昏暗的低能見度,及現場流水聲、車輛聲的吵雜現場,證人根本不可能從所在位置看清楚或聽清楚王淇政和女兒在橋上的對話,更不可能目擊王將女友從後方抱住將腳抬高往下丟的場景,因此監委們向亦在完成報告後做出提起非常上訴和再審建議,但台中法院並未給予此案再審的機會。

唯恐這些遭司法機關烏龍辦案所害的冤獄案件,甚至已被判死刑卻仍在搶救中的案件,只因法務部長一時不查,就將執行槍決公文批了,因此每當換了新的法務部長或是有了新的爭議判決案件,人權律師羅秉成就會不厭其煩地寫信給法務部長,為的就是提醒部長,請記得這些仍在槍口下的死囚,只要部長能在腦海中對這些人名留下印象,這些死囚就多一分留下性命的機會。




風傳媒 蔡慧貞 20140316


死囚鄭性澤案因偵審瑕疵嚴重引發冤獄疑慮,監委李復甸調查報告出爐,也建請法務部槍下留人。(圖片來源:冤獄平反協會、監察院官網/風傳媒影像合成)

12年前,男子鄭性澤被控槍殺台中縣員警蘇憲丕,2006年被判死刑定讞,2013年「冤獄平反協會」和「廢死聯盟」關注鄭案,記者張娟芬調查並撰寫的《十三姨KTV殺人事件》出版,超過200位律師聲援鄭性澤平反;2014312日監察院通過監委李復甸完成的鄭性澤案調查報告,要求法務部建請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314日白色情人節,鄭性澤的母親在義務律師團陪同下到台中看守所前,和近500位聲援者一起繫上黃絲帶,希望司法機關讓鄭性澤趕快回家。

纏訟12年 民團陪同鄭母繫黃絲帶祈福 

這群人,從記者、律師、人權團體到監察委員們,都要法務部槍下留人,都要司法機關重新審理鄭性澤案,因為他們發現,檢警偵辦鄭性澤案的過程有多項重大瑕疵和疑義,此案不應以死刑定罪。

整起案件的發生,是鄭性澤在12年前與男子羅武雄及多位友人前往台中一家「十三姨KTV」,羅武雄突然在包廂內開槍,並與前來辦案的警察蘇憲丕發生槍戰,羅武雄與員警蘇憲丕對射,最後二人均中彈死亡。檢警偵辦案後認定,羅武雄遭員警蘇憲丕射中心臟中彈身亡後,原本坐於包廂一側的鄭性澤進一步取得羅的手槍,才將蘇憲丕射殺,因此鄭性澤才是殺警凶手,並在2006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6大疑點 建請死囚鄭性澤案非常上訴

監委李復甸接受鄭性澤義務律師團代表羅秉成陳情,2012年申請自動調查,不僅向台中市警局和當初偵辦該案的豐原分局調查此件槍擊案的刑案現場勘查卷證及所有留存的偵辦筆錄卷宗,還有台中地院檢察署調閱偵審原卷;李復甸還親赴警政署訪談當年副局長楊源明、主任程曉桂等人;並向警政署調閱豐原分局為偵辦「十三姨KTV」槍擊案將證物送請鑑檢的所有往返公文等;及調取台中看守所中有關鄭性澤被羈押期間的病歷資料和內外傷紀錄表,以當年因槍傷的就診檔案,之後又前往台中看守所詢問鄭性澤,並諮詢法醫吳木榮。

遭警刑求 鼻孔強灌水 電擊生殖器 

檢警認定鄭性澤槍殺員警蘇憲丕的主要依據是鄭的偵訊自白,但李復甸調查發現,鄭性澤在左小腿中槍就醫急救後,舒張壓僅42mmhg的低血壓情況下,遭豐原分局嚴刑逼供及檢方輪番偵訊,依據鄭性澤的羈押筆錄所述,當羈押庭法官詢問鄭,警訊中有無被刑求?鄭回答,他從醫院被帶走後,就被蒙著眼睛 帶到何處並不清楚,遭到「灌水」,自鼻子灌水進去,用電擊電他的嘴巴、生殖器,「我有反抗,因為我受不了,我叫他們放我走」,鄭說,他的嘴巴被用毛巾摀住,以小保特瓶裝水灌水,頭部有掙扎,甚至鄭還自陳,在偵訊中沒有說實話,在刑事組所言不實,因「在刑事組給我做筆錄,警察要我在偵訊中這樣講」,但有關鄭性澤對遭警方刑求及非自主性自白的指控,司法機關並未進一步調查。

實際上,李復甸調閱當時醫院的的醫囑單和看守所的內外傷紀錄表可看出,鄭性澤身體上的受傷情況確有增加,醫院的紀錄指出,被告鄭性澤身體檢視圖顯示僅有左小腿受傷,但之後警方偵訊後再看守的內外傷記錄表卻紀錄傷口除「左腳槍傷貫穿」外,還有「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並自述「陰莖及左手大拇指曾遭電擊」,另依卷證中偵訊照片可看出,鄭確實在於偵訊時顯示左眼受傷。

監委認為,這些證據均足以認明鄭性澤自被帶離豐原醫院至進入看守所前,「確實遭警方刑求」。亦且監委認為,鄭性澤在受到槍傷就醫後且低血壓,又遭警方刑求,不過一小時後,旋即由檢方偵訊,形同檢警連續疲勞訊問,因此鄭性澤的自白及認罪供述,已欠缺任意性與真實性,違反自白法則,不應做為證據。

另外,李復甸認為檢警偵辦該案的有重大瑕疵在於,檢警均認定,鄭性澤是在羅武雄中彈身亡後,從包廂側面座位快速穿過走道移位到位於中間的羅武雄位置取下羅的槍枝射擊,但實際上,該包廂座位間走道僅38公分,比一般男子平均肩寬40公分還小,走道窄小,根本移動不便,且鄭性澤當時左小腿已中嚴重槍傷,在醫院的記錄顯示,「該名男子在槍擊事故中受傷,他無法行動被發現有嚴重傷害,…,且X光檢查下有髕骨外露」,且依警方卷證中犯罪現場照片審視,在槍擊案現場走道並無拖行血跡。

新事證 槍手羅武雄並非中彈第一時間死亡 

李復甸說,以鄭性澤當時受傷情況,根本不可能快速補位取羅的槍擊射擊,且當時羅武雄在之前已交付二把改造手槍給鄭性澤,以當時千鈞一髮之際,鄭實無必要不直接從座位側面拔槍射擊,而是大費周章地移位到羅處取其槍,根本違反犯罪心理及經驗法則,且事後鑑定報告亦顯示,鄭原本由羅交付的二把改造手槍確實均未擊發。另外依鄭性澤向法院陳述及警方偵訊其在場友人筆錄顯示,鄭性澤在羅與蘇槍戰時,從頭到尾都倒在包廂側面座位未起身,和同行友人所述他緊挨著鄭倒在座位上,未感覺鄭起身的供述一致,卻未被檢警採信。

此外,李復甸認為足以提起非常上訴要求再審的原因,在於發現新事證。他調查發現,原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基礎是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已先於員警蘇憲丕中彈身亡,但其實從羅武雄的驗屍解剖報告顯示,羅中槍部位是在胸部較偏右側第二肋骨間射入,擦過心包囊腔內上主動脈,貫穿右肺上葉,並未直中心臟,且當時羅身體含有利度卡因和大量酒精,足以影響羅的心臟血管及中樞神經系統,並增加正腎上腺素與多巴胺的轉換和腦丘下部中腦內啡的形成,以增強心臟中槍後的反擊能力,這是法院和當事人所不知,足以動搖原審認定,具有「嶄新性」與「顯然性」要件 ,成為監委認定應建請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並得為其開啟再審的重要依據。



風傳媒 蔡慧貞 20140316


曾任蘇建和案義務辯護律師團的人權律師羅秉成(右二)表示,死囚鄭性澤案偵審瑕疵重重,比蘇建和案更明顯。(取自冤獄平反協會官網)

每周五下午下班時,鄭性澤的義務律師團律師邱顯智總習慣性地前往台中看守所探視鄭性澤,有關案情部分,二人早已對談到對所有細節滾瓜爛熟,如今周五的固定約會,邱和鄭性澤兩人之間不過是彼此話家常,讓鄭可以在面對死刑槍下時時威脅的日子時,可以感受一下外面一絲正常生活的氣息。

不過,314日這天下午,鄭性澤見到邱顯智時非常開心,因此經過了12年漫長的等待,終於有政府機關願意正視他當年被檢警輕率認定的冤枉,因為鄭性澤得知,監察院12日通過監委李復甸有關鄭性澤案的調查報告,並具體建請法務部向最高檢提出非常上訴和再審。

曾任蘇建和案義務辯護律師團的人權律師羅秉成在得知鄭性澤案,了解案情後,忍不住感嘆,「這個是(指鄭性澤)比蘇建和案還明顯的冤案!」之後邱顯智、劉繼蔚、李宣毅三人也一起加入鄭性澤的義務律師團中,為重新審視案情,律師團不僅以立體模型重建整個案發現場空間,甚至律師們還分工重新訪視了當時與該案有關的所有人員。

邱顯智:證人張邦龍證詞  羅武雄到槍戰結束後仍未死亡

其中最令邱顯智震驚的是,當時他重新訪問了當年和羅武雄一起到「十三姨KTV」包廂的證人張邦龍,張邦龍對邱顯智說,當時在KTV,他就坐在羅武雄旁邊,和警方發生槍戰時,他看到羅武雄開槍,沒有看到鄭性澤開槍,當時警方要所有人趴在地上,所以他也是趴在地上,清楚看到槍戰停止後,警方進入包廂,還直接將當時已中槍的羅武雄拉下摔在地上,張邦龍說,當時他聽到羅的身體摔在地上「砰」地一聲,此時羅武雄臉側躺在地上正對著他,張邦龍清楚看到羅武雄還看了他一眼,張邦龍說,所以「一直到槍戰結束,羅武雄都還沒有死亡」。

邱顯智不滿地說,張邦龍此一關鍵證詞,無疑徹底推翻了檢警認定羅武雄在員警蘇憲丕遭槍殺前已中彈身亡的假設,但這段證詞卻始終不曾出現在檢警的筆錄中,張邦龍說,因為他被警方偵訊時慘遭刑求,當時警方堅持要他講「他們要他講的」,事後張邦龍還在警方偵訊(刑求)後前往醫院驗傷,並持有驗傷單。

證人關鍵證詞 與監委李復甸新事證相吻合

邱顯智說,事實上,監委李復甸提出心臟中槍後並不會立即死亡,甚至仍有反擊能力的新事證,正和張邦龍說的「羅武雄到槍戰結束後仍未死亡」的關鍵證詞相吻合,如今,他們只希望最高檢察署能否認真看待監委的調查報告,先槍下留人,至少給予鄭性澤再審的機會。

邱顯智說,鄭性澤真的是一個性情極為溫和的人,不只他每周五去看鄭性澤,台中當地的志工媽媽、社團成員們還組成了「鄭性澤愛堅強」志工團,大夥兒不時會去看他,但只要當天看守所讓犯人們放風時突然提前收風,鄭性澤的心情就會變得極為低落,因為他知道,看守所無預警的提前收風把犯人關回去,就表示當天要執行死刑犯槍決,未來不知哪一天法務部長大筆一批,就變成是因為他的槍決,而讓其他犯人提前收風了,這又是何其沉重的生命陰影!



中央廣播電台 時間:2014/3/14   撰稿‧編輯:沈雅雯  新聞引據: 採訪

死刑犯鄭性澤因為涉嫌殺警,被判處死刑定讞,監察委員日前提出報告,認為鄭案有6大疑點。鄭案義務律師團今天(14)表示,報告中發現新的事證,為鄭案帶來轉機,他們將盡快向法院提出非常上訴與再審。
  
繼江國慶與蘇建和案之後,民間團體近2年密切關注鄭性澤殺警案,認為這起案件疑點重重,被錯判的可能性相當高。
鄭性澤是在12年前與男子羅武雄前往台中一家KTV,羅武雄當時突然在包廂內開槍,並與前來的警察發生槍戰。羅武雄與警員蘇憲丕中彈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射殺蘇憲丕的凶手,因此在2006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鄭性澤的義務律師團律師羅秉成表示,鄭案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究竟是已經死亡的羅武雄開槍殺死警察,還是同在現場的鄭性澤開槍。根據監察委員李復甸日前提出的報告,檢方當年在羅武雄身上驗出麻醉性止痛劑「利度卡因」,有可能使羅武雄在心臟挨槍後,仍有能力反擊。
羅秉成指出,基於這項新事證,加上彈道比對等其他證據,律師團將為鄭性澤再提出非常上訴。羅秉成說:『(原音)現在監察院去濾出這樣一項羅武雄的血液當時檢查有「利度卡因」這個事證,然後再佐以吳木榮法醫的專業意見,跟他提供法醫的相關文獻資料,我認為這可以做為一個新證據向台中高分院提再審,所以我們會替鄭性澤再提出非常救濟的手段,包括非常上訴與再審。』
由於近來再度執行死刑的風聲不斷,因擔憂鄭性澤枉死,冤獄平反協會與廢除死刑推動聯盟等團體14日下午到台中看守所探望鄭性澤,並在看守所外繫上黃絲帶,希望法院給鄭性澤重新審判的機會。


看守所前繫黃絲帶 死囚家屬盼非常上訴


20140314日蘋果日 

鄭性澤家人及廢死聯盟等50餘人,下午特地到臺中看守所前,手繫黃絲帶,為鄭性澤加油打氣,因為監察院前天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死囚鄭性澤的判決有6大疑點,家屬希望臺中高分檢為鄭性澤提出再審,或由最高檢察署提非常上訴。


年邁鄭母說:「這12年來,我都相信他沒有開槍殺人,我都來看他,風雨無阻」。律師邱顯智表示,此案疑點重重,建請不宜執行死刑。(鄧玉瑩/台中報導)


鄭性澤母親和弟弟到臺中看守所前,在手臂綁黃絲帶,盼鄭早日放出來。鄧玉瑩攝 



廢死聯盟昨到臺中看守所前聲援鄭性澤。鄧玉瑩攝   

 

鄭性澤殺警案疑點多50人繫黃絲帶盼非常上訴


劉汶霖 20140314日風傳媒

立委尤美女(由左到右)、作家張娟芬、立委鄭麗君等於20129月舉行記者會,聲援死刑犯鄭性澤。(取自冤獄平反協會網站)

死刑犯鄭性澤因為涉嫌殺警,被判處死刑定讞,監察委員李復甸12日提出報告,認為鄭案有6大疑點。鄭性澤家人14日表示,報告中發現新的事證,為鄭案帶來轉機,希望臺中高分檢為鄭性澤提出再審,或由最高檢察署提非常上訴。

由於近來再度執行死刑的風聲不斷,因擔憂鄭性澤枉死,鄭性澤家人、冤獄平反協會及廢死聯盟等50餘人,14日特地到臺中看守所前,手繫黃絲帶,為鄭性澤加油打氣。

監察院前天通過調查報告,認定死囚鄭性澤的判決有6大疑點,年邁的鄭母說:「這12年來,我每天都來看他,風雨無阻我,我一直相信他沒有開槍殺人,」。鄭性澤的義務律師邱顯智也表示,此案疑點重重,建請不宜執行死刑。

律師羅秉成表示,鄭案最重要的關鍵在於究竟是已經死亡的羅武雄開槍殺死警察,還是同在現場的鄭性澤開槍。根據李復甸日前提出的報告,檢方當年在羅武雄身上驗出麻醉性止痛劑「利度卡因」,有可能使羅武雄在心臟挨槍後,仍有能力反擊。

羅秉成指出,基於這項新事證,加上彈道比對再佐以吳木榮法醫的專業意見,律師團將為鄭性澤再提出非常上訴。

鄭性澤是在12年前與男子羅武雄前往台中一家KTV,羅武雄當時突然在包廂內開槍,並與前來的警察發生槍戰。羅武雄與警員蘇憲丕中彈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射殺蘇憲丕的凶手,因此在2006年被判處死刑定讞。



風傳媒 20140312

監委李復甸針對死刑犯鄭性澤的調查報告指出,警方當初辦案有重大違法瑕疵。(圖為監察院,余志偉攝)

監察院昨日公布監察委員李復甸調查報告 針對鄭性澤殺警案偵辦過程重大違法瑕疵,破天荒要求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等研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李復甸調查報告指出,檢方偵辦鄭性澤涉嫌殺害前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小隊長蘇憲丕案,涉有疑似疲勞訊問,現場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有違自白、證據及經驗法則下,鄭性澤遭判處死刑。

鄭性澤被控於2002年間和羅武雄到豐原地區某KTV唱歌,因包廂內羅武雄突然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造成羅武雄及警員蘇憲丕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朝警員蘇憲丕開槍的凶手,2006年間被判處死刑定讞。

律師羅秉成代表鄭性澤到監察院陳訴質疑此案破壞案發現場、刑求逼供、疏未蒐集及隱匿重要證據等,影響司法審判。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檢察官是在被告經刑求後、以及受傷導致舒張壓僅為42mmHg情形下疲勞訊問,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

同時,調查報告表示,原判決假設羅武雄在第一時間就已先於蘇憲丕中彈身亡,蘇憲丕非羅武雄所射殺,但並無相關鑑定事證足以支持。但這次的監院調查報告卻發現未經存卷的鑑驗通知,證明羅武雄當時身體含有利度卡因(Lidocaine)與大量酒精,足以影響羅武雄心臟血管及中樞神經系統,增強心臟中槍後反擊能力,這是法院、當事人所不知,足以動搖原審認定,具有「嶄新性」與「顯然性」要件,得為開啟再審的準據。

調查報告更表示,射擊蘇憲丕手槍彈殼均在羅武雄位置附近,羅武雄射擊的可能性較大。

李復甸批評法院,對於現場彈道、射擊位置等事證不明下,對於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未依職權調查即認定被告有罪,有違證據法則與經驗法則。

調查報告指出,種種事證「或供證相斥,疑雲重重者;或有檢警誘導、威逼利誘,不正當方法瀰漫其間」,希望司法機關查明,免生冤抑;李復甸肯定蘇憲丕英勇任事,惋惜其因公殉職,但被告鄭性澤不應在違反法律規範的判決下,受死刑宣告。


2014/03/12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12日電)監委李復甸今天說,死囚鄭性澤涉嫌殺警案,法院判決有卷證漏未審酌,監察院今天已通過他的調查報告,請求檢察官提再審。
鄭性澤被控於民國91年間和友人去豐原地區某KTV唱歌,因包廂內羅姓男子突然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造成羅姓男子及蘇姓警員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朝蘇姓警員開槍的凶手,95年間被判處死刑定讞。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李復甸所提調查報告,請求檢察官提出再審。李復甸下午擬召開記者會,對外公布調查報告。
李復甸說,他調查此案,諮詢過法醫專家,也到監獄約詢鄭性澤,鄭性澤跟監委說是被刑求才認罪。
李復甸受訪指出,法院判決是建立在假設上,假設羅姓男子被射中心臟即刻死亡、不可能開槍弒警,假設鄭性澤的自白是正確的,都是假設,但對於一些現存的事實卻沒有考量。
李復甸說,心臟中槍並不一定就馬上斃命、完全不能反擊人,過去也曾有員警攻堅時心臟中彈仍反擊歹徒的實例,而他調查發現,羅姓男子的驗血報告中,有大量酒精與中樞神經抑制劑,這會使得人的身體產生大量腎上腺素及嗎啡,增加身體中槍時還擊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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