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的故事


大家都告訴你,死刑定讞的,一定都是人神共憤,死有餘辜。
但我要告訴你,死刑犯人鄭性澤的故事。2002年1月5日,他和朋友一起去KTV唱歌,沒想到捲入了一起槍擊案,死者是警察。鄭性澤被當成嫌疑犯,熬不過刑求,他就自白了。
大家都告訴你,死刑案件都纏訟十幾年,那麼多法官審過,一定沒有問題。
但我要告訴你,鄭性澤從一審到定讞,一共只有開過二十一次庭。
大家都告訴你,一定都是罪證確鑿的才會判死刑。
但我要告訴你,鄭性澤案裡,那把殺害警察的兇槍上面,沒有鄭性澤的指紋;這個案子也沒有專業的法醫鑑定報告、現場鑑識報告、彈道分析、傷創分析。
判鄭性澤有罪的證據,主要是鄭性澤的自白,和證人的證詞。


三個關鍵人物

這是一個「密室殺人案」。那天晚上去KTV唱歌的,一共有七個人。其中,羅武雄無故開槍取樂,所以KTV報了警。警察到場以後,發生了槍戰。
槍戰的結果兩人死亡:有槍的羅武雄死了。衝進包廂的警察蘇憲丕死了。鄭性澤小腿也中了一槍。
這個案子的關鍵人物,就是歹徒羅武雄、警察蘇憲丕,與被告鄭性澤。
以下,我們將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大要列舉,並說明錯誤與疑點何在。

羅武雄
確定判決認為,羅武雄在槍戰一開始就中槍了,所以,他雖然身上有槍,但卻根本沒有機會開槍。但是:
  • 所有在場者,都說羅武雄有開槍,而且羅武雄比警察先開槍。
  • 警察隔天製作的的刑事案件報告書與移送書,都明白記載羅武雄先開槍、警方才還擊的事實。
  • 證人魏世政根據現場與警員傷勢的分析,他也認為槍手位置就在羅武雄附近。
當天也在場參與槍戰的兩位警察是王志槐與高豫輝。法院主要根據他們的證詞,認定羅武雄沒開槍。
但是:
  • 警察是後來才改口的,證詞不穩定。
  • 警察的證詞矛盾:警察說當時認為僅羅武雄有槍,又說羅武雄毫無反擊機會,可是他們卻一邊開槍一邊退出包廂,並且看到同伴中彈了也不進去救援,反而雙雙離開包廂。
  • 法官也認為,警察訓練精良,警匪對峙時,應該是警察出手較快、槍法較準。然而警察們以羅武雄為目標、共開十七槍,卻僅有兩槍打中羅武雄反倒有三槍打到旁邊的人。
  • 現場目擊證人,以及警方的原始證詞,都明白陳述:羅武雄有開槍。

目擊證人】
        證人蕭汝汶:「有警察進入包廂,表明身份,要我們統統不要動,隨即羅武雄便朝警察開槍。」(2002.1.6第二份警詢筆錄,相驗卷)
        證人陳健清:(警問)「警方進入包廂叫你們不要動後是誰先開槍?」(陳答)「就從盧俊中那裡開槍過來。」(2002.1.6相驗卷頁二三。「盧俊中」是羅武雄的化名。)
        證人梁漢璋:「我只知道羅武雄有開槍,不知道鄭性澤有開槍。 」(2002.1.6相驗卷)
        證人張邦龍:(警問)「警方進入包廂內表明身份並說不要動,是何人先開槍?」(張答)「我看見羅武雄拔槍動作,於是我就趴下。」 (2002.1.5第一份警詢筆錄,一審卷頁三二○)
       證人吳銘堂:「警方衝入包廂時,我看見一位持裝有紅外線手槍之警察喊『不要動』,然後就聽到槍聲。」(2002.1.22一審卷)

【警察】
        警察王志槐:「蘇憲丕一進入便對著羅武雄說『不要動』。羅武雄直接開槍。」(2002.1.10第一份檢訊筆錄,相驗卷)
        〈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偵查員蘇憲丕率先進入A10包廂,羅嫌便從腰際抽出兩把制式克拉克手槍朝被害人偵查員蘇憲丕……」(卷宗跨頁處影印模糊。2002.1.6,偵查卷)
       〈移送報告書〉:「豈料當偵查員剛進入210包廂門口,隨即遭遇歹徒開槍射擊」(2002.1.6,相驗卷)


蘇憲丕
確定判決認為,蘇憲丕先中一槍倒地。槍手趁槍戰稍歇之際,從羅武雄的位置,對側躺在地的蘇憲丕,再開兩槍。但是:
  • 兇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特徵是無擊錘、三連發:「射擊反應時間非常靈敏迅速。傳統用擊錘擊發的手槍射擊一發子彈,克拉克手槍可以射擊三發子彈。」應該是連續中三槍,不是兩階段中槍。
  • 蘇憲丕腹部的傷口狀如驚嘆號,一槍兩傷:先擦過皮膚造成燒灼的長條焦痕隔一段空白,再穿進腹腔。兩傷中間的空白顯示,他中槍時是彎身向前的姿勢,不是側躺中槍。
  • 現場茶几上有血泊。蘇憲丕頭部的兩槍未貫穿,不會流很多血。所以他應該是腹部中槍時彎身以茶几做為支撐,所以血流在茶几上。確定判決認為他側躺在地、腹部中槍,與現場的事證不符。


鄭性澤
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先開一槍打中蘇憲丕,然後走到羅武雄的位置,去開第二、第三槍。但是:
  • 開槍時彈殼會彈出,掉在槍手附近。現場的四枚歹徒用的彈殼,都圍繞著羅武雄,而離鄭性澤很遠。
  • 鄭性澤在槍戰中被打中左小腿,開放性骨折。他可能忍痛負傷繞遠路?他還得匍匐在地開槍,才符合員警中槍的彈道。可能嗎?
  • 他離開包廂的路徑上,血跡清晰可見(上圖)。槍手的位置,地面卻沒有任何血痕(下圖)。
  • 鄭性澤必須經過張邦龍、蕭汝汶,才能到羅武雄的位置去開槍。但張邦龍與蕭汝汶從未提到鄭性澤在狹窄的走道上走去走回。
  • 梁漢璋作證說他和鄭性澤一直靠在一起。
  • 在場的目擊證人與警察,沒有人看到鄭性澤有開槍。 
【目擊證人】
        證人蕭汝汶:(警問)「鄭性澤有無拔槍?」(蕭答)「沒有。」(2002.1.5第一份警詢筆錄,一審卷頁三二二)
        證人張邦龍:「主席有拿二支槍,另外二支槍我不知是誰拿的,現場我只有看到二支槍。我不知道。是後來警方叫我們爬出來,我才知道現場有四支槍。」(2002.1.5第一份警詢筆錄,一審卷頁三二○。「主席」指羅武雄。)
        證人吳銘堂:(警問)「警方在現場查獲四支槍械,你知道武雄身插二支,其餘二支為何人持有?」(吳答)「我不知道。」(2002.1.6相驗卷)
        證人梁漢璋:「我只知道羅武雄有開槍,不知道鄭性澤有開槍。 」(2002.1.6相驗卷)
       證人陳健清:「我只看見盧俊中拿出槍來開,其他的沒看到。」(2002.1.6警詢筆錄,相驗卷)


【警察】
       警察王志槐:(檢問)「你們開槍時,有否注意到包廂內其他的人?」「沒有。因為小姐說只有一人開槍,所以我們目標都對準羅武雄。」(2002.1.28檢訊筆錄,偵查卷)



誰有嫌疑?


羅武雄
鄭性澤
持有凶槍
 ✔(證據:射擊酒瓶的克拉克彈頭)
???
有開槍
 ✔(證據:目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
???
坐在開槍位置
 ✔(證據:刑事鑑識組組長魏世政證詞)
???
彈殼落在附近
 (證據:現場照片與物證)
嫌疑
???


1 則留言:

  1. 為什麼該判死的人沒有判死,該輕判的人卻淪為亡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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