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不像死刑犯的死刑犯─鄭性澤
2013/08/19/平冤實習生 吳幸樺
初次來到住家附近的台中看守所,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見鄭性澤,一位死刑判決定讞的犯人。
第一次知道監獄這麼近,第一次知道原來我的身邊有另一個世界,一個我不曾瞭解、不曾想像過的世界,途經的路都是樹林,最近的商店還得走一段路,很早就到了看守所入口,陸陸續續的,看到形形色色的人提著各式菜餚、些許水果來探訪,看起來有的是江湖人士吧(我猜XD),身上刺龍刺虎的,有的只是尋常人家,進進出出的,會客菜的銷售員幾乎每個都認識,順口問一句:「他們是每天都來嗎?都帶東西來加菜嗎?」「是啊!就每天星期一到五都提著菜來啊!」在外頭的等待有點期待,有點緊張,鄭性澤將會是個怎麼樣的人呢?
鐵門緩緩升起,鄭性澤露出笑容揮手向我們打招呼,親切的沒有距離,一句說台語也行,頓時沒有了疏離,和我一樣的海邊人,一樣的口音,就這樣開啟了話題,其實一開始我也不知道要聊些什麼,就隨興吧,現在幾歲了呢、平常在做哪些事啊、手受傷了嗎等等,笑容不曾消減,當問到說如果有一天,平反出獄了最想做什麼?毫不遲疑地,就說:「孝順,說什麼其他都是假,就是孝順!」眼眶微微泛紅,這段對話裡,只要稍稍提到父母,就立刻轉移焦點,避而不談,當問到在獄中有沒有好朋友呢?很幽默地開玩笑說:「有阿,一定要和主管當好朋友的啦!在同一間的獄友,都是短暫的過客,幾乎都是沒有判刑確定的,很快就會離開,都待不久,這樣也好啊,不合,很快就走了!」言談之間的滿面笑容,句句謝謝我們,沒有憂鬱,沒有悲傷,彷彿一切都好,很盼望的提醒我們書要留下,迫不急待地想閱讀了,一個不像死刑犯的死刑犯,是我對他的第一印象。
15分鐘的會面時間真的很短!無情的鐵門,冰冷的降下,步出看守所,有太多太多的話來不及說,如果說,不曾接觸過你的案子,只知道今天要見的是一位死刑犯,我大概會嚇死吧!在外界有太多太多的誤解,誤以為這些人就是罪大惡極、罪不可赦,誤以為這些人長得就是凶神惡煞,因為你,我看見了司法的不公,因為你,我看見了孝順之於死刑犯是如此遙不可及,因為你,我看見了幸福背後的陰影竟然這麼深!成長在小康家庭的我,漫步在美麗校園中的我,天天沐浴在陽光底下的玩樂,殊不知在我背後的陰影這麼近、這麼黑!非讀相關科系,卻因緣際會的,遇見了你,非親非故的,卻在離去的高鐵上,想哭、想掉眼淚,忍不住的,流著淚一字一句寫下心情,寫下這份感觸,對你,真的很心疼,不是怨恨、不是憤怒,就只是覺得心疼,就為你難過,很無辜的人生啊!如果你今天不是在這,是不是就跟我爸一樣?生活就只為小孩奔波,每天靠勞力賺錢,養家、養父母,一家平凡的幸福?在紀錄片中,你的父母,就如同一般鄉下的爸媽一樣,甚至很像我爺爺奶奶的身影,只希望子女日子好好過就好,從不奢求什麼,很樸實的願望,不是嗎?卻是如此的艱難…….
這場相見,是一場初體驗,也是一場從未預料的大震撼,在現有的生命裡,激起了好大一朵漣漪,不斷擴散,一圈又一圈,越來越大,永不消失,即使在現實生活看似沒有改變,即使我的力量微小,無法幫到你什麼,但我會盡量地做,讓這段故事傳遞出去,讓更多人聽到微弱卻持續不斷的喊冤聲!
冤錯案與現行非常救濟制度之運作-以鄭性澤案為例
冤錯案與現行非常救濟制度之運作-以鄭性澤案為例
任君逸 律師
民間團體聲稱某確定判決是冤錯案,民眾第一個反應往往是質疑其所憑藉者為何,經過層層刑事司法制度的審理,難道還會有冤錯案嗎?縱使是冤錯案,不是可以透過非常救濟程序救濟嗎?在民眾對於重大犯罪的反感情緒下,民眾想像的非常救濟程序往往較現實中嚴謹有效得多,與實際運作上恐怕是大相逕庭。
刑事訴訟法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達到刑事司法「自我糾錯」的功能。世界各國刑事程序法的立法設計上,不免俗的都預留了特別的救濟程序,因為在再嚴謹的司法審判制度下,都仍存有錯判的危險。─這些特別的救濟程序,也再再驗證冤錯案並非只是杞人憂天。
現行非常救濟制度運作形同空轉
我國非常救濟制度分為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程序,前者係針對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錯誤,後者則是針對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貌似存有雙重救濟保障,然而實務運作上卻產生了很多問題。民國100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暨各分院合計僅五件開啟再審案件,聲請再審准許率不到0.4%,聲請非常上訴者以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撤銷者更是掛蛋,導致實質救濟形同空轉。
以近年來冤獄平反協會、廢死聯盟等公民團體積極救援的鄭性澤案為例,該案涉及被告遭員警刑求為非任意性自白、偵查中證人遭員警刑求、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未盡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義務、欠缺彈道鑑定與相關科學鑑定、現場血跡分佈與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不符、證據方法適用調查程序錯誤等等,同時包括了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違背法令之雙重因素,顯現出該案的誇張、離譜。
然而本案自民國100年8月5日第一次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再審開始,2次的再審聲請、2次的非常上訴請求均遭程序駁回,迄今司法單位從未進行任何實體內容的審查。刑事非常救濟程序對鄭性澤的冤錯案救濟如同虛設,究竟非常救濟制度實務的不彰,是實際運作上產生了怎麼樣的問題?礙於篇幅有限,以下僅針對幾點重要問題予以說明。
再審、非常上訴,傻傻分不清楚?
首先必須提及的是,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分際困難。鄭性澤案同時涉及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違背法令,尤其是涉及法律適用的部分,更是包含事實與法律的連動,難以硬性切割區分,也就是應該進行綜效性(Synergy)的審查。
然而,對於律師團以事實部分提出的再審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著重在判決的適用法令,認為被告宜循非常上訴來獲得救濟;然而,當律師團整理出判決違背法令之處,而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檢察總長又著重在案件事實,而認為律師團所指出的判決違法之處為事實認定問題,而應透過再審程序來救濟,兩個機關形同相互推諉,均不願承擔整體實質審查的責任。對此林鈺雄教授戲稱,彷如一個病人求診,外科推給內科、內科說應該找外科,最後竟然無醫可治一般荒謬。
再審聲請門檻:程序要件?實體要件?
其次則是再審聲請的門檻,涉及再審聲請的可能性。依照我國最高法院部分的實務見解,以發見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須「顯然足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這種標準僅須「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並沒有顯然之瑕疵,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者」,至於實際上證據是否確實,仍須調查證據的實質證明力。
這樣的實務見解是符合法理的,因為再審聲請程序本屬程序要件,再審程序開啟與否,與再審終局的實體認定本不相同。然而我國關於再審聲請實際運作的標準則存乎於承審法院之一心,其往往有意無意規避了這樣的標準,導致實際上再審聲請的證據幾乎要能夠百分之百證明事實,方符合「足認動搖原確定判決」的程序要件。
以鄭性澤案為例,確定判決認定鄭性澤曾移動位置,並在移動後行兇殺人,律師團聲請再審,除調閱鄭性澤的就醫證明,證明當時鄭性澤左腿中彈、形成開放性骨折,必定產生劇烈疼痛且大量出血而無法行走;且調閱的現場錄影帶中亦證明沒有勉力移動的任何拖曳血跡。這樣的證據本身應無顯然之瑕疵,足可證明鄭性澤當時根本無法行兇殺人,行兇殺人者極可能為在場遭員警擊斃的羅武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此幾乎是吹毛求疵,其以鄭性澤不一定是拖曳腳步行走,有可能是正常踏步行走行兇殺人,認為沒有拖曳血跡不等於鄭性澤無法行兇殺人,而認為律師團所提的證據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這樣的認定幾乎已經涉及實體要件的認定,更遑論這樣的認定十分荒謬,對於開放性骨折的疼痛與出血彷若未聞。可以想見的是,法院運用各式推理建立各種可能,依法「是否開啟再審」的程序要件與「被告是否有罪」的實體要件各司其職,但在判決書裡兩者幾乎畫上等號,形成「必須成功推翻原判決,再審程序方能開啟」的謬誤。
新證據不能是「真的」新證據?
再其次是再審聲請理由的限縮解釋。以發見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幾乎佔了再審聲請理由的最大宗,然而我國刑事司法實務運作下,卻對該款再審理由進行了極為苛刻的限制。最高法院於民國35年作成的判例,要求此「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未經注意」方符合要件,增加了法令本無的限制。換言之再審的新證據必須是審判當時已經存在方屬之,縱使科學更進步了,以新的鑑定方法而進行了全新的鑑定結果可證明被告無罪,仍然無法符合新證據的要件。
從法理來看,再審的規範目的既然在發見確定事實認定的錯誤,新證據的關鍵應該是法院是否實際審酌過,而非用形式且不合理的標準去創設一個違反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新證據定義。上述問題與謬誤本屬學理上的老生常談,然而新證據的解釋,在我國近年刑事司法實務運作下接續地不斷限縮、下修,產生了更為離譜的結果。
以鄭性澤案為例,關於現場血跡與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的主張,依照前開實務見解,卷內的血跡照片不能作為新證據尚能理解。然而鄭性澤律師團向臺中高分院聲請了卷內存在的所有錄影帶,意外發現其中一卷是命案現場檢察官履勘的錄影帶。這捲錄影帶並未標明內容,也從未經歷審法院勘驗過,無論是法院抑或是鄭性澤原先委任的辯護人均不知情該內容物為何,換言之這捲錄影帶除了拍攝者與在場人士外,幾乎沒有人知悉它的存在。
然而最離譜的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仍然認為不是新證據,理由是錄影帶既然附在卷內就不能認定為法院未經審酌!這種解釋方法令人錯愕,錄音錄影必須勘驗方能審酌內容物與相關待證事實,法院既然不曾勘驗過,又如何可能審酌這項證據?
證據偏在的證據調查?
最後則是非常救濟程序聲請程序的證據調查。非常救濟之程序,能否同時聲請調查聲請人有利之證據,法律未有明文,對此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對於非常救濟程序的證據調查未形成統一見解,尤其是針對有利聲請人的聲請幾乎罕有調查案例,對於此問題的聲請駁回也幾乎是未附理由、未置一詞。
考量非常救濟程序本旨係在避免冤抑,以維司法正義,在解釋上應該採取肯定的見解,其他基於法安定性或訴訟經濟的考量,應該只是調查要件與範圍的限制罷了。比較法上,日本刑事訴訟法於聲請程序上即採取相同見解,著名的冤案「足利事件」,即係再審聲請程序中,因法院命再行鑑定,方能開啟再審程序,復於再審程序中依據新的鑑定技術,認定當年的DNA鑑定有誤,事後使無辜之被告無罪釋放。
以鄭性澤案為例,涉案的現場勘驗報告書、現場尋獲之所有彈頭、完整蒐證相片等證據,都涉及證據偏在的問題,屬於聲請人無法觸及的證據資料。鄭性澤律師團於再審聲請時,不僅清楚特定了聲請證據調查的證據資料,也特定了待證事實與聲請再審理由的關聯性,更說明了證據偏在的實際問題,然而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對此聲請彷若未聞。試想,著名的足利冤案,在我國非常救濟制度運作下應如何進行冤獄平反?
結語
近年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此起彼落,幾乎都是針對刑事司法,因為刑事司法審判背後伴隨著是帶有惡害的刑罰,無論是冤枉或是縱放被告都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惡害。當然,任何一個制度都不能確保百分之百正確,因而必須存在一個實質有效、嚴謹而完整的救濟機制,非常救濟制度的運作,象徵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對於「自我糾錯」的認真程度。一旦冤案無法透過現存的刑事司法制度平反,刑事司法的正當性就會受到根本性的質疑。
第一次探視鄭性澤就上手!(蔡承晏)
探視鄭性澤(2013年6月28日)
蔡承晏
星期五下午邱顯智律師回到事務所跟當事人談完話之後,問了要不要一起
三點多到了台中看守所,我跟律師兵分兩路,因為律師是律見,而我
進到了家屬接見的地方,右手邊是門市部,看起來很像銀行的櫃台,
等待中間去看了一下冰箱裡的菜色,現在已經不記得了,但我覺得當
裡面跟想像中的不太一樣,我走到5窗,想把椅子往後拉,卻發現這
鄭性澤面向東,我面向西,下午的陽光直接往我這照射,這也與我想
因為之前有看到鄭性澤的信,還有寄給邱律師的心經,我說到他的字
十五分鐘很快就過去了,鐵門會自己默默的跑下來,表示時間到了。
我覺得社會對於犯罪人、受刑人灌了一個形象(十惡不赦、獐頭鼠目
我認為在這個「我們」(好人)與「他們」(壞人)之間不是那看不
罪「鄭」確鑿─是自白比較可靠?還是物證比較重要?
前情提要:法院認證的刑求?!
這樣不行嗎?
不行。基於兩個理由:
罪「鄭」確鑿?─法院認證的刑求?!
前情提要:剛才打你的人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大家好!這段時間,我們經歷了罪鄭確鑿開播以來最恣意的拖稿,雖然沒有任何人留言或來信抗議,但我還是認為,大家應該都等不及要看新文章了對吧!
不囉嗦,直接切入主題!
刑求自白到底和鄭性澤有什麼關係?
入院時眼睛還好好的,為何被借提出院至警局訊問後,自白時竟然腫得跟豬頭一樣呢?鄭性澤左眼的瘀傷怎麼來的?
罪「鄭」確鑿?─剛才打你的人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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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出處: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 |
上集為各位介紹了不正當手段得到的自白不能當證據的理由,相信大家都已經熟讀Q&A的內容了。以下幾個小小練習題,當作隨堂練習,允許查閱六法全書:
(避免使問題複雜化,暫不討論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夜間訊問、法定障礙期間訊問等問題)
1.
犯婦戚秦氏被尚書大人在公堂上用夾棍屈打成招,供稱「我謀殺了親夫」。隨後李公公又很客氣地問「人是不是你殺的?」,當時尚書大人仍在堂上,戚秦氏再度回應「是。」
請問戚秦氏在李公公前的自白能不能作為證據?
罪「鄭」確鑿?─他自己都承認了,難道還會錯嗎!
前情提要:人不是他殺的?
前兩週,我們談到鄭性澤案死刑判決幾個重大疑問:
1.
鄭性澤是否真的持有兇槍?
2.
法官認定的犯罪過程與物證相符嗎?
3.
為何不可能是羅武雄開槍?
以上三個問號,或許已經讓相信法官都很公正、相信死刑都很嚴謹的朋友們心驚驚。不過,那些只是前菜而已。冤案救生員從本篇開始要進入進階課程,按部就班,為各位深度分析冤案的兩大成因:「假自白」與「假鑑定」。
長知識─猴子也看得懂的自白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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