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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鄭」確鑿─是自白比較可靠?還是物證比較重要?
前情提要:法院認證的刑求?!
這樣不行嗎?
不行。基於兩個理由:
罪「鄭」確鑿?─法院認證的刑求?!
前情提要:剛才打你的人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大家好!這段時間,我們經歷了罪鄭確鑿開播以來最恣意的拖稿,雖然沒有任何人留言或來信抗議,但我還是認為,大家應該都等不及要看新文章了對吧!
不囉嗦,直接切入主題!
刑求自白到底和鄭性澤有什麼關係?
入院時眼睛還好好的,為何被借提出院至警局訊問後,自白時竟然腫得跟豬頭一樣呢?鄭性澤左眼的瘀傷怎麼來的?
罪「鄭」確鑿?─剛才打你的人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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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出處: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 |
上集為各位介紹了不正當手段得到的自白不能當證據的理由,相信大家都已經熟讀Q&A的內容了。以下幾個小小練習題,當作隨堂練習,允許查閱六法全書:
(避免使問題複雜化,暫不討論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夜間訊問、法定障礙期間訊問等問題)
1.
犯婦戚秦氏被尚書大人在公堂上用夾棍屈打成招,供稱「我謀殺了親夫」。隨後李公公又很客氣地問「人是不是你殺的?」,當時尚書大人仍在堂上,戚秦氏再度回應「是。」
請問戚秦氏在李公公前的自白能不能作為證據?
罪「鄭」確鑿?─他自己都承認了,難道還會錯嗎!
前情提要:人不是他殺的?
前兩週,我們談到鄭性澤案死刑判決幾個重大疑問:
1.
鄭性澤是否真的持有兇槍?
2.
法官認定的犯罪過程與物證相符嗎?
3.
為何不可能是羅武雄開槍?
以上三個問號,或許已經讓相信法官都很公正、相信死刑都很嚴謹的朋友們心驚驚。不過,那些只是前菜而已。冤案救生員從本篇開始要進入進階課程,按部就班,為各位深度分析冤案的兩大成因:「假自白」與「假鑑定」。
長知識─猴子也看得懂的自白法則
罪「鄭」確鑿?─人不是他殺的?
前情提要:來自地獄的子彈
大家好,冤案救生員無預警延後發刊啦(囧)!按照慣例,我們再次複習判決鄭性澤死刑的法官們認為槍戰中發生了什麼事:
法院認為,蘇憲丕衝入包廂後,向羅武雄開了五槍,羅武雄才拉滑套還來不及開槍就被擊斃。怎料到,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竟然出現在鄭性澤手上,當蘇憲丕躲在大理石茶几後方尋求掩護時,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直到克拉克卡彈為止。
雖然法官講的故事看起來很合理,卻不知證據在哪裡。上週我們已經踢爆兩大疑點:
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出現在鄭性澤手上?
→缺乏證據,只有神之推論。
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
→法官神之推論,卻與彈道不符。
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第三個疑點:槍戰中羅武雄在做什麼?
罪「鄭」確鑿?─來自地獄的子彈
上集司法荒謬劇我們提到了「法院如何運用神之推論把凶槍硬塞到鄭性澤手中」,看過的朋友們都嘖嘖稱奇。為了感謝各界熱烈迴響,冤案救生員本集將推出裸體加屍體(的模型),獨家分析在法院的說法之下,鄭性澤如何用來自地獄的子彈擊中警察。
罪「鄭」確鑿?─凶槍無指紋也可以判死刑啦!
各位朋友大家好!冤案救生員又回來啦!每次到了截稿日都覺得好可怕呢,不過為了鄭性澤一定要撐下去的啊!
廢話不多說,我們先來複習案情。上周向各位介紹了法官判決的概要,在槍戰時A10包廂裡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法官認為,蘇憲丕衝入包廂後,向羅武雄開了五槍,羅武雄才拉滑套還來不及開槍就被擊斃。怎料到,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竟然出現在鄭性澤手上,當蘇憲丕躲在大理石茶几後方尋求掩護時,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直到克拉克卡彈為止。
哇,法官看起來好像帥氣的柯南呢!這麼精密的推論金價謀甘丹。常言道:被判死刑的都是罪證確鑿人神共憤殺掉最好的王八蛋,法官絕對不會弄錯。想必鄭性澤的死刑判決一定很嚴謹!有些無聊人士總是質疑鄭性澤的判決有問題,今天我們就把法官所採用的證據一一攤開來介紹,讓大家看看死刑判決有多麼精確和犀利!
一場密室槍戰中,怎麼確定鄭性澤就是開槍射擊警察的人呢?
很簡單,看指紋嘛!槍上有鄭性澤的指紋,那他就很有嫌疑啊!可以結案了。
欸,等等,凶槍克拉克上,並沒有鄭性澤的指紋耶。
凶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
罪「鄭」確鑿?─ K歌之亡!
一群人在KTV唱歌,怎麼變成兩死兩傷的慘劇?到底人是誰殺的?一條人命可以用另一個冤魂來抵償嗎?到底法院怎麼說?冤案救生員已經為大家把所有判決都整理好,放在網站上。只要點下左手邊「鄭性澤案歷審判決」,對,就是那塊黃色的標籤,就可以將鄭性澤案所有判決打包回家慢慢欣賞喔,很棒吧!冤案救生員與你下周再相會,謝謝,掰掰:D
罪「鄭」確鑿?─鄭性澤案深入專題解析
各位「有在關切」冤案的朋友們大家好!由於法務部勇伯殺人的腳步越來越快,冤案救生員也要更勤奮地救人一命!一個疑雲重重的死刑判決,讓鄭性澤苦蹲10年黑牢,在勇伯的死亡筆記本中排隊,至今仍在台中看守所等待重獲清白。不管台灣要不要死刑,拒絕司法製造「第二個江國慶」應該是全民的共識,因此冤案救生員特別企劃「罪鄭確鑿?─鄭性澤案深入專題解析」,向各位介紹鄭性澤死刑判決四大疑點,每星期二、五定時連載,可能無預警提早或延後發刊,請各位密切注意!
四大主題,20篇文章,每天花5分鐘閱讀理解,三個月內讓妳/你通過鄭案常識1級檢定,邁向成為冤案救生王的偉大航道!課程完全免費,無須登記,不用打電話到廢死聯盟報名,謝謝!
連載預告:
警方隱匿證據 死囚鄭性澤含冤11年
2013//1/3 新聞稿
尤美女立法委員辦公室、吳宜臻立法委員辦公室、張曉風立法委員辦公室及鄭麗君立法委員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四)早上共同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質疑警方隱匿證據,死囚鄭性澤可能含冤而被執行死刑,造成不可彌補的錯誤。
21張投影片:透視鄭性澤案
鄭性澤案投影片(資料來源: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鄭性澤案首度出現曙光!
⊙張娟芬鄭性澤案前情提要:
1 律師團→高院:我要求再審。
2 高院→律師團:不准。
3 律師團→最高法院:高院不讓我再審,但我不服氣。
4 最高法院→律師團:你有道理。高院必須重新考慮再審聲請。(繞了一圈又回到1)
很複雜對吧。很小的、很迷離的曙光對吧。這就是死刑案件救援的真實面:曲折的路徑,很多的努力,很少的成果,前方的路上還佈滿了程咬金。
檢警偵辦的疏失
- 重要證據應蒐集而未蒐集:歹徒羅武雄陳屍照片、四把槍枝原始掉落位置、擊中羅武雄的兩發彈頭、擊中鄭性澤的一發彈頭、擊中包廂沙發之彈頭,豐原分局都沒有蒐集。現場查獲歹徒的四把槍枝,警察沒採集指紋,檢察官竟然也不查驗兇槍的指紋。四把槍枝遲至一審時才送驗,時間延宕可能造成跡證消泯,是檢警的嚴重過失。
- 犯罪現場遭警方破壞:員警蔡華癸首先進入槍擊現場,竟不知保存現場,將歹徒的四把槍拾起,放在沙發上拍照。如此輕忽舉動使得所有現場照片頓失所信。現場垃圾桶的位置、彈殼掉落位置、彈頭掉落位置等等,均屬本案關鍵,惟現場既未保存,則照片所見亦未知是否已遭員警移動位置。
- 涉嫌刑求取供:本案共計有被告鄭性澤、證人張邦龍、證人蕭汝汶等三人指證警方刑求。
- 根據二○○二年1月6日扣押筆錄(見偵查卷),現場扣得二十萬五千元,該款項隨後不翼而飛,未見發還記錄,也從扣押清單中消失,疑有承辦人員中飽私囊情事。

鄭性澤案與江國慶的比較
江國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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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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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遭到刑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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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國慶被毆打、用電擊棒恐嚇、強迫做體能、在氣氛恐怖的洞穴裡接受偵訊,終於做出不實自白。
2 當江國慶提出刑求抗辯時,軍方未要求軍事檢察官舉證,即認定自白出於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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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性澤被灌水、被電擊嘴巴與生殖器,終於做出不實自白。
2 當鄭性澤提出刑求抗辯時,依法應要求檢察官舉證自白出於自由意志,但法庭(更一審、更二審)均未調查,即違法裁判。
*鄭案發生在2002年。2003年刑事訴訟法有重大修正,鄭案自更一審開始應適用新法,而新法明訂,當被告做刑求抗辯時,檢察官負舉證責任。法院竟不要求檢方舉證,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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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可靠的專業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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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為衛生紙上是江國慶的精液,符合他的自白。重啟調查以後重新鑑定,發現是體液而非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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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證物如兇槍、擊斃羅武雄的子彈、員警蘇憲丕與歹徒羅武雄的傷創分析、蘇憲丕擊發的子彈、現場茶几上的血泊如何形成,均未經專家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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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人是否適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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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因測謊為通過而被認定涉嫌,但測謊未按照標準程序,施測者李復國是台大中文系畢業,僅修習280小時的學分,缺乏心理相關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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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根據證人魏世政(刑事鑑識組組長)與許倬憲(地檢署法醫)的證詞,認定鄭性澤開槍殺警。然而魏世政與許倬憲均不具彈道方面的專業,也不是受法院囑託的鑑定人。今年六月爆發的柯嘉文冤案,目前正在調查冤抑的原因,魏世政亦是被調查對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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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行為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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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情報隊柯仲慶等人另案亦傳出刑求取供導致一案兩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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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華癸後來因恐嚇取財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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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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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刀」上並無江國慶的跡證。僅憑公共廁所裡衛生紙上的DNA,就把江國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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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槍上並無鄭性澤的跡證。在場七人之中,共四人手上有火藥殘留,就將鄭性澤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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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涉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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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國慶的委任律師早已具狀指出,許榮洲的犯案模式類似此案,然而軍事法庭卻忽略而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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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跡證包括彈殼位置、血跡分佈,以及證人與警察的證詞,都顯示羅武雄涉有重嫌,然而確定判決草率排除羅武雄,而將鄭性澤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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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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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訊過程有反情報隊主導,於法不合。兩次審理均由同樣三人審判,三人中有一人並不具備軍法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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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證人以證人身份具結,確定判決遽以「鑑定人」、「鑑定證人」視之。更一審僅開兩次庭,僅費時三月,虛晃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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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案死刑判決疑點及審理過程缺失
鄭性澤案
基礎事實:KTV裡警匪槍戰,結果兩死,一個警察蘇憲丕、一個歹徒羅武雄。歹徒有兩把制式手槍(克拉克與白朗寧)、兩把改造手槍。警察體內的子彈的鑑定結果是,無法確定是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但可以排除另外三把。
具體證據(之缺乏):
四把槍上都沒有驗出指紋。
在場有四個人手上有火藥殘留,但近距離擊發本來就會波及附近的人。
確定判決認為:
1 鄭性澤在檢察官面前承認開槍殺警。
2 警察訓練有素,配備較好,開槍速度也較快;法醫鑑定認為羅武雄中第一槍以後就死了,所以羅武雄沒機會開槍。
3 蘇憲丕先擊殺羅武雄,但鄭性澤打中蘇憲丕,然後趁其他警察退出去的空檔,鄭走過去再開兩槍打死蘇憲丕。
確定判決的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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