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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4日 星期一

會客筆記:瞴咱ㄟ代誌? (楊小紅)

瞴咱ㄟ代誌? 

楊小紅

我們有個小團體叫做「鄭性澤愛堅強」,是廢死聯盟的欣怡召集一群住在台中,或者和台中有地緣關係的人,有空的話可以去台中看守所看看廢死聯盟第n號冤案的鄭性澤,他的案子目前主要是由冤獄平反協會的羅秉成和邱顯智等義務律師協助救援。

平日的我在北部上班,會受到青睞,是因為老家在台中。受到點召後,一直沒機會去看看鄭性澤,就在今年雙十節的隔天,休了一天假回老家時,終於可以去看他,而且不用像平日的律師接見,必須扛着一捆捆厚厚的卷證資料,也不用準備一堆可能的開庭、書狀問題,嚴肅、認真地與鄭性澤討論案情,只是單純的親友接見,想起來還挺新鮮、美好的。不過,左思右想不知道該送他什麼,剛好同事借我一本宅女小紅的新書,想與他分享,但又怕「太那個」不適當,當然也怕被監所擋下來,後來想起十三姨KTV在台中,那他應該是台中人吧?可以送他一本介紹台中景點的書,在監獄待了十多年,一定很想知道故鄉的狀況,現在台中市可是有草悟道、勤美術館、逢甲夜市、還有秋紅谷和七期豪宅,如果有一天鄭性澤出獄了,總不能迷路,要跟上時代;萬一一時不能出獄,也可以透過書本,知道外面的世界啊。想一想覺得自己真是冰雪聰明,立馬買下書。(ps:後來邱顯智莉絲在FB告訴我,鄭性澤其實是苗栗苑裡人。)

回到家裡,跟阿母說我明天要去台中看守所看一名死刑犯。
阿母問我「為什麼?你是他律師嗎?」
「不是,我是幫廢死聯盟的人去看他。」我說,
「那他犯了什麼案子?」阿母問,
「他和大哥在KTV時,大哥開槍和警察開槍火拼,大哥死了,一個警察也死了,大家就說他也有開槍。」我說,
「那他一定有開槍,他是小弟,一定會保護大哥啊。」阿母說,
「啊唷,你要看證據,不能這樣推論啦」我說,
「他一定有。」阿母堅持,「那個廢死幹嘛幫壞人?」
「你不能這樣講,要看證據啊,江國慶被平反前,你是不是也覺得他有罪,就是因為你不看證據啊。」
我忍不住了,但是我阿母還是堅持「那不一樣,他有做。」,我心想阿母小時候家貧欠栽培,不然現在應該不只是我個人的父母官。

不過,第二天一早,阿母還是載我到附近的傳統市場去買鵝肉和水果,買鵝肉時,遇到第一個問題是要去骨嗎?我只知道同事說過送進監所的肉要切成薄片,但沒說要不要去骨,算了,先這樣。買水果時,我只記得同事說橘子要剝皮,因為監所怕人塞危禁物在內,那麼蘋果勒?一整顆的蘋果,因該沒得塞吧,好,那就買四顆又大又紅的蘋果吧,老闆還特別聲明咬的時候會「ㄎㄠˊ」一聲。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邱顯智)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

張娟芬「十三姨KTV殺人事件」
文 / 邱顯智
周日早上整理書桌,翻開十三姨KTV殺人事件這本書,就看到張娟芬的題字。
8月14日在台北跟她見面,獲贈此書之後,她就飄去英國讀博士了。這本書是關於死刑犯鄭性澤的故事。
張娟芬是發現此案有嚴重瑕疵的人,然後她找了蘇案的羅秉成律師來幫忙,然後我們在羅律師的帶領下加入這個救援團隊,兩年多來無數次的開會、聲請非常上訴、再審、駁回、聲請大法官解釋….然後張娟芬寫下了這本書。
就像蘇建和案一樣,單靠律師團的努力,是無法推開再審的大門的,鄭性澤案迫切需要的,是累積足夠的社會關注與壓力。只有社會大眾的關注,才能讓鄭性澤回家。
所以,如果你也覺得一個無辜的生命,不應該這樣莫名奇妙的被國家剝奪;你也希望鄭媽媽在有生之年可以看到鄭性澤回家,那麼推薦你看一下這本書,可以了解這案件的來龍去脈,為什麼會有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鄭性澤是冤枉的。
如果你也被這本真誠的書所觸動,更可以到台中看守所接見鄭性澤,讓已經監禁超過十一年的他知道外界對他的關心,給他勇氣與信心可以在死亡的威脅與煎熬下繼續走下去。
最後,還是要感謝張娟芬,能夠用這樣的文字,寫下這麼動人的故事,紀錄了這個充滿血淚的”艱苦人的痛”。她一定是我們這個時代,台灣最寶貴的資產之一。
邱顯智拍下張娟芬在「十三姨KTV殺人事件」扉頁的題字,恰巧留下持手機拍攝時類似「OK」的手勢陰影。

更多相關資訊,請參考PNN所製作的slideshow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真相未明,重啟調查」 聲援鄭性澤冤案平反律師界連署聲明

「真相未明,重啟調查」 聲援鄭性澤冤案平反律師界連署聲明

在2013年9月7日由台中律師公會主辦的全國律師節大會上,己經有超過200位律師連署聲援鄭性澤!


律師的終極使命:不可以坐視法院懲罰無辜的人!


鄭性澤案審理過程與判決結果,在在突顯我國長期以來刑事審判的結構性缺陷:法院傾向「重口供、輕物證」的審判習性;審理過程欠缺客觀、中立、專業的科學鑑定;在具有明顯刑求證據下,依舊採納受刑求的不實自白。

「假自白」加「假鑑定」,造成「真冤案」不斷,刑事防錯機制運作嚴重失靈,無辜之人只能繼續在黑獄中吶喊、待援。

聲援鄭性澤冤案平反,改革再審制度,我們主張

一、給鄭性澤重新審判的機會,重啟調查,還原真相。
二、廢止不合時宜的再審判例,修法放寬再審門檻。
三、設置國家級獨立法醫與刑事鑑識中心,提升司法鑑定品質。

連署發起人
尤伯祥律師 林志忠律師 葉建廷律師 蘇友辰律師 羅秉成律師 顧立雄律師 (依筆畫順序) 
2013年9月7日

律師連署請按這裡


2013年8月20日 星期二

一個不像死刑犯的死刑犯─鄭性澤


2013/08/19/平冤實習生 吳幸樺

初次來到住家附近的台中看守所,目的很明確,就是為了見鄭性澤,一位死刑判決定讞的犯人。

第一次知道監獄這麼近,第一次知道原來我的身邊有另一個世界,一個我不曾瞭解、不曾想像過的世界,途經的路都是樹林,最近的商店還得走一段路,很早就到了看守所入口,陸陸續續的,看到形形色色的人提著各式菜餚、些許水果來探訪,看起來有的是江湖人士吧(我猜XD),身上刺龍刺虎的,有的只是尋常人家,進進出出的,會客菜的銷售員幾乎每個都認識,順口問一句:「他們是每天都來嗎?都帶東西來加菜嗎?」「是啊!就每天星期一到五都提著菜來啊!」在外頭的等待有點期待,有點緊張,鄭性澤將會是個怎麼樣的人呢?

鐵門緩緩升起,鄭性澤露出笑容揮手向我們打招呼,親切的沒有距離,一句說台語也行,頓時沒有了疏離,和我一樣的海邊人,一樣的口音,就這樣開啟了話題,其實一開始我也不知道要聊些什麼,就隨興吧,現在幾歲了呢、平常在做哪些事啊、手受傷了嗎等等,笑容不曾消減,當問到說如果有一天,平反出獄了最想做什麼?毫不遲疑地,就說:「孝順,說什麼其他都是假,就是孝順!」眼眶微微泛紅,這段對話裡,只要稍稍提到父母,就立刻轉移焦點,避而不談,當問到在獄中有沒有好朋友呢?很幽默地開玩笑說:「有阿,一定要和主管當好朋友的啦!在同一間的獄友,都是短暫的過客,幾乎都是沒有判刑確定的,很快就會離開,都待不久,這樣也好啊,不合,很快就走了!」言談之間的滿面笑容,句句謝謝我們,沒有憂鬱,沒有悲傷,彷彿一切都好,很盼望的提醒我們書要留下,迫不急待地想閱讀了,一個不像死刑犯的死刑犯,是我對他的第一印象。

15分鐘的會面時間真的很短!無情的鐵門,冰冷的降下,步出看守所,有太多太多的話來不及說,如果說,不曾接觸過你的案子,只知道今天要見的是一位死刑犯,我大概會嚇死吧!在外界有太多太多的誤解,誤以為這些人就是罪大惡極、罪不可赦,誤以為這些人長得就是凶神惡煞,因為你,我看見了司法的不公,因為你,我看見了孝順之於死刑犯是如此遙不可及,因為你,我看見了幸福背後的陰影竟然這麼深!成長在小康家庭的我,漫步在美麗校園中的我,天天沐浴在陽光底下的玩樂,殊不知在我背後的陰影這麼近、這麼黑!非讀相關科系,卻因緣際會的,遇見了你,非親非故的,卻在離去的高鐵上,想哭、想掉眼淚,忍不住的,流著淚一字一句寫下心情,寫下這份感觸,對你,真的很心疼,不是怨恨、不是憤怒,就只是覺得心疼,就為你難過,很無辜的人生啊!如果你今天不是在這,是不是就跟我爸一樣?生活就只為小孩奔波,每天靠勞力賺錢,養家、養父母,一家平凡的幸福?在紀錄片中,你的父母,就如同一般鄉下的爸媽一樣,甚至很像我爺爺奶奶的身影,只希望子女日子好好過就好,從不奢求什麼,很樸實的願望,不是嗎?卻是如此的艱難…….

這場相見,是一場初體驗,也是一場從未預料的大震撼,在現有的生命裡,激起了好大一朵漣漪,不斷擴散,一圈又一圈,越來越大,永不消失,即使在現實生活看似沒有改變,即使我的力量微小,無法幫到你什麼,但我會盡量地做,讓這段故事傳遞出去,讓更多人聽到微弱卻持續不斷的喊冤聲!

2013年7月17日 星期三

冤錯案與現行非常救濟制度之運作-以鄭性澤案為例

冤錯案與現行非常救濟制度之運作-以鄭性澤案為例
任君逸 律師

民間團體聲稱某確定判決是冤錯案,民眾第一個反應往往是質疑其所憑藉者為何,經過層層刑事司法制度的審理,難道還會有冤錯案嗎?縱使是冤錯案,不是可以透過非常救濟程序救濟嗎?在民眾對於重大犯罪的反感情緒下,民眾想像的非常救濟程序往往較現實中嚴謹有效得多,與實際運作上恐怕是大相逕庭。

刑事訴訟法中的非常救濟程序,主要目的在糾正裁判錯誤、平反冤獄,達到刑事司法「自我糾錯」的功能。世界各國刑事程序法的立法設計上,不免俗的都預留了特別的救濟程序,因為在再嚴謹的司法審判制度下,都仍存有錯判的危險。─這些特別的救濟程序,也再再驗證冤錯案並非只是杞人憂天。

現行非常救濟制度運作形同空轉

我國非常救濟制度分為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程序,前者係針對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錯誤,後者則是針對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貌似存有雙重救濟保障,然而實務運作上卻產生了很多問題。民國100年度臺灣高等法院暨各分院合計僅五件開啟再審案件,聲請再審准許率不到0.4%,聲請非常上訴者以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撤銷者更是掛蛋,導致實質救濟形同空轉。
   
以近年來冤獄平反協會廢死聯盟等公民團體積極救援的鄭性澤案為例,該案涉及被告遭員警刑求為非任意性自白、偵查中證人遭員警刑求、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被告未盡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義務、欠缺彈道鑑定與相關科學鑑定、現場血跡分佈與確定判決認定事實不符、證據方法適用調查程序錯誤等等,同時包括了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違背法令之雙重因素,顯現出該案的誇張、離譜。
    
然而本案自民國10085日第一次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再審開始,2次的再審聲請、2次的非常上訴請求均遭程序駁回,迄今司法單位從未進行任何實體內容的審查。刑事非常救濟程序對鄭性澤的冤錯案救濟如同虛設,究竟非常救濟制度實務的不彰,是實際運作上產生了怎麼樣的問題?礙於篇幅有限,以下僅針對幾點重要問題予以說明。

再審、非常上訴,傻傻分不清楚?
    
首先必須提及的是,再審與非常上訴的分際困難。鄭性澤案同時涉及事實認定錯誤與判決違背法令,尤其是涉及法律適用的部分,更是包含事實與法律的連動,難以硬性切割區分,也就是應該進行綜效性(Synergy)的審查。
    
然而,對於律師團以事實部分提出的再審聲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著重在判決的適用法令,認為被告宜循非常上訴來獲得救濟;然而,當律師團整理出判決違背法令之處,而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檢察總長又著重在案件事實,而認為律師團所指出的判決違法之處為事實認定問題,而應透過再審程序來救濟,兩個機關形同相互推諉,均不願承擔整體實質審查的責任。對此林鈺雄教授戲稱,彷如一個病人求診,外科推給內科、內科說應該找外科,最後竟然無醫可治一般荒謬

再審聲請門檻:程序要件?實體要件?
    
其次則是再審聲請的門檻,涉及再審聲請的可能性。依照我國最高法院部分的實務見解以發見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須「顯然足為受判決人有利之判決」,這種標準僅須證據本身形式上觀察並沒有顯然之瑕疵,可認為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者」,至於實際上證據是否確實,仍須調查證據的實質證明力。
    
這樣的實務見解是符合法理的,因為再審聲請程序本屬程序要件,再審程序開啟與否,與再審終局的實體認定本不相同。然而我國關於再審聲請實際運作的標準則存乎於承審法院之一心,其往往有意無意規避了這樣的標準,導致實際上再審聲請的證據幾乎要能夠百分之百證明事實,方符合「足認動搖原確定判決」的程序要件。
    
以鄭性澤案為例,確定判決認定鄭性澤曾移動位置,並在移動後行兇殺人,律師團聲請再審,除調閱鄭性澤的就醫證明,證明當時鄭性澤左腿中彈、形成開放性骨折,必定產生劇烈疼痛且大量出血而無法行走;且調閱的現場錄影帶中亦證明沒有勉力移動的任何拖曳血跡。這樣的證據本身應無顯然之瑕疵,足可證明鄭性澤當時根本無法行兇殺人,行兇殺人者極可能為在場遭員警擊斃的羅武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對此幾乎是吹毛求疵,其以鄭性澤不一定是拖曳腳步行走,有可能是正常踏步行走行兇殺人,認為沒有拖曳血跡不等於鄭性澤無法行兇殺人,而認為律師團所提的證據不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這樣的認定幾乎已經涉及實體要件的認定,更遑論這樣的認定十分荒謬,對於開放性骨折的疼痛與出血彷若未聞。可以想見的是,法院運用各式推理建立各種可能,依法「是否開啟再審」的程序要件與「被告是否有罪」的實體要件各司其職,但在判決書裡兩者幾乎畫上等號,形成「必須成功推翻原判決,再審程序方能開啟」的謬誤。

新證據不能是「真的」新證據?
    
再其次是再審聲請理由的限縮解釋。以發見新證據為由聲請再審幾乎佔了再審聲請理由的最大宗,然而我國刑事司法實務運作下,卻對該款再審理由進行了極為苛刻的限制。最高法院於民國35年作成的判例,要求此「新證據」必須是「當時已經存在」、「審判時未經注意」方符合要件,增加了法令本無的限制。換言之再審的新證據必須是審判當時已經存在方屬之,縱使科學更進步了,以新的鑑定方法而進行了全新的鑑定結果可證明被告無罪,仍然無法符合新證據的要件。
    
從法理來看,再審的規範目的既然在發見確定事實認定的錯誤,新證據的關鍵應該是法院是否實際審酌過,而非用形式且不合理的標準去創設一個違反文義解釋、目的解釋的新證據定義。上述問題與謬誤本屬學理上的老生常談,然而新證據的解釋,在我國近年刑事司法實務運作下接續地不斷限縮、下修,產生了更為離譜的結果。
    
以鄭性澤案為例,關於現場血跡與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不符的主張,依照前開實務見解,卷內的血跡照片不能作為新證據尚能理解。然而鄭性澤律師團向臺中高分院聲請了卷內存在的所有錄影帶,意外發現其中一卷是命案現場檢察官履勘的錄影帶。這捲錄影帶並未標明內容,也從未經歷審法院勘驗過,無論是法院抑或是鄭性澤原先委任的辯護人均不知情該內容物為何,換言之這捲錄影帶除了拍攝者與在場人士外,幾乎沒有人知悉它的存在。
    
然而最離譜的是,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仍然認為不是新證據,理由是錄影帶既然附在卷內就不能認定為法院未經審酌!這種解釋方法令人錯愕,錄音錄影必須勘驗方能審酌內容物與相關待證事實,法院既然不曾勘驗過,又如何可能審酌這項證據?

證據偏在的證據調查?
   
最後則是非常救濟程序聲請程序的證據調查。非常救濟之程序,能否同時聲請調查聲請人有利之證據,法律未有明文,對此我國刑事司法實務上,對於非常救濟程序的證據調查未形成統一見解,尤其是針對有利聲請人的聲請幾乎罕有調查案例,對於此問題的聲請駁回也幾乎是未附理由、未置一詞。
    
考量非常救濟程序本旨係在避免冤抑,以維司法正義,在解釋上應該採取肯定的見解,其他基於法安定性或訴訟經濟的考量,應該只是調查要件與範圍的限制罷了。比較法上,日本刑事訴訟法於聲請程序上即採取相同見解,著名的冤案「足利事件」,即係再審聲請程序中,因法院命再行鑑定,方能開啟再審程序,復於再審程序中依據新的鑑定技術,認定當年的DNA鑑定有誤,事後使無辜之被告無罪釋放。
   
以鄭性澤案為例,涉案的現場勘驗報告書現場尋獲之所有彈頭完整蒐證相片等證據,都涉及證據偏在的問題,屬於聲請人無法觸及的證據資料。鄭性澤律師團於再審聲請時,不僅清楚特定了聲請證據調查的證據資料,也特定了待證事實與聲請再審理由的關聯性,更說明了證據偏在的實際問題,然而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對此聲請彷若未聞。試想,著名的足利冤案,在我國非常救濟制度運作下應如何進行冤獄平反?

結語
    
近年要求司法改革的聲浪此起彼落,幾乎都是針對刑事司法,因為刑事司法審判背後伴隨著是帶有惡害的刑罰,無論是冤枉或是縱放被告都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惡害。當然,任何一個制度都不能確保百分之百正確,因而必須存在一個實質有效、嚴謹而完整的救濟機制,非常救濟制度的運作,象徵了我國刑事司法制度對於「自我糾錯」的認真程度。一旦冤案無法透過現存的刑事司法制度平反,刑事司法的正當性就會受到根本性的質疑


2013年6月30日 星期日

第一次探視鄭性澤就上手!(蔡承晏)


探視鄭性澤(2013年6月28日)

蔡承晏


星期五下午邱顯智律師回到事務所跟當事人談完話之後,問了要不要一起去看守所探視鄭性澤?當然是好啊!

三點多到了台中看守所,我跟律師兵分兩路,因為律師是律見,而我是走另一邊的家屬接見區。雖然不知道過去系上辦的參訪內容是什麼,但此時卻有點後悔當初沒有參加看守所的參訪,我從沒去過,不知道流程,但人都到了,就走進去看看吧,反正不知道流程,應該可以用問的。

進到了家屬接見的地方,右手邊是門市部,看起來很像銀行的櫃台,左手邊還有一個門,走進那個門之後就是辦理接見的地方。一進去實在找不到地方拿號碼牌,只好問旁邊的志工,志工問了收容人編號還有我填好接見申請單了沒?咦?我走進來沒看到那個東西呀,於是我問了申請單要哪裡拿,於是她就轉身拿了一張叫我填(所以我到現在也不知道除了跟她要申請單之外,哪裡還可以拿),填好了確認一下我要見的人名,然後志工就拿出號碼單,原來是在這邊拿。號碼單拿了,櫃檯那邊就響起了我手上的號碼要到四號櫃台,那個區域的長度很長,是兩到三間大教室的長度,我趕緊走過去。櫃台的人員很熟練的輸入了申請單上寫的東西,然後確認我要見的人是誰,還有看了我的身分證,之後就寫上了「第10梯次5窗」,之後我就找個地方坐下,慢慢的等待。

等待中間去看了一下冰箱裡的菜色,現在已經不記得了,但我覺得當天中午我吃得比較好(現在想想,比這個幹嘛?),後來有點後悔身上沒有帶零錢,口渴了想買飲料。又坐著想一下見到了鄭性澤要說什麼,結果腦袋一片空白,本來今天沒想過會來呀,雖然之前有看過一些資料、聽過張娟芬演講,也在事務所裡稍微翻過了書狀卷宗,邱律師也有稍微講過,但是到了這時反而不知道該怎麼辦。等了約半小時,響起了男接見區第10梯的廣播,同時門也打開了,這是最後一梯了,但還有不少人。

裡面跟想像中的不太一樣,我走到5窗,想把椅子往後拉,卻發現這是一個固定的水泥椅子,坐下來後左右兩邊有電話,面前就是玻璃,也有鐵條。在裡面的人員講了接見時不可講手機、拍打窗戶後,窗中的鐵門就拉開了,於是我跟鄭性澤第一次見面。

鄭性澤面向東,我面向西,下午的陽光直接往我這照射,這也與我想的一太一樣,我以為沒有對外窗,會是暗暗的。鄭性澤穿灰色的衣服,右胸口別著一個識別證,有他的照片、名字與編號,他看起來心情很好,笑笑的,沒有一臉憂鬱的樣子。我自我介紹,我是司改會的實習生,現在在邱律師事務所代訓,靜宜大學法研所的學生(事後回想,我好像沒有說我的名字)。後來就聊了起來,他說因為我跟律師的律見時間一樣,只能選一個,他想說不知道我是誰,但是是第一次來看他,沒有過來這邊對我不好意思,所以就沒有選擇律見,他也說邱律師有說過會有實習生去看他,但不知道是我。說到這換我不好意思了,我總覺得律見應該比較重要一些,而鄭性澤在面對一個不知道是不是實習生的陌生人與律見之間,很貼心的選擇了我這個陌生人,說不想讓我白跑一趟(這時想,還好律師這次來律見不只一個人,不然我應該會被追殺?)。之後就問了我實習做些什麼、邱律師對我好不好(問了邱律師對我大不大方,哈哈)、之後什麼時候畢業之類的(我也說了之後要出國),還有交待了一下還是麻煩律師下週有空來看一下他,果然還是有事要跟律師說,這時我又不好意思了。探視的時間很短,只有十五分鐘,我們沒有特別談到案情,他有問了我知道這個案子嗎?我說大概知道,也說到最開始是在AI知道的。之後他說了很感謝邱律師常常去看他,明明很忙碌,卻還是常去,另外也提到張娟芬,說她也是到處奔走,他很感謝他們。中間鄭性澤也跟我道謝了幾次,說很感謝我去看他,但比起邱律師、張娟芬還有欣怡他們,我似乎只是簡單的去探視而已,連到看守所都是律師載我去,我沒什麼貢獻啊。

因為之前有看到鄭性澤的信,還有寄給邱律師的心經,我說到他的字很漂亮,他說他不覺得,又說可能是因為我們這一代的小孩小時候玩電腦,還有玩智慧型手機(聽到這我心裡是:登愣~這個目前流行的東西他居然知道←看來是律師聊到的)。之後又關心了一下我出國怎麼辦,德文不太行,是不是要帶電子辭典在身上之類的,也問了結束之後是不是坐律師的車回去。

十五分鐘很快就過去了,鐵門會自己默默的跑下來,表示時間到了。結束前鄭性澤又說了一次謝謝,於是我們的對話結束了。離開了接見區之後,到了外面等待邱律師,心情頗複雜的。在車上時,邱律師說鄭性澤是個貼心的人,確實,他不斷問我的情況,卻很少提到自己的事,關心了我怎麼來、怎麼回去等等的。邱律師也說其實很需要有人去探視鄭性澤,讓他知道還有人在關心他,沒有被社會忘記(但我總覺得冤案都是在新聞報導平反的那幾天才被社會看到、記得)。

我覺得社會對於犯罪人、受刑人灌了一個形象(十惡不赦、獐頭鼠目、奸詐狡猾、毫無人性,一看就覺得不是好人),於是社會以這個形象來想像這群人,也以這個形象來區別了「我們」(好人)、「他們」(壞人),「我們」永遠都是好人,不會因為種種因素變成跟「他們」一樣,就好像「他們」天生下來就是會進去的人,「我們」則是永遠不會的那群人,但是真的是如此嗎?我覺得這只是一種假的想像,這樣的想像給了「我們」一個安全感,就是「只有他們那種人才會犯罪」,所以「我們」永遠不會犯罪,於是「我們」開心的譴責「他們」,因為相信自己不會有那一天(但搞不好很多人犯罪前也是這樣的想法,另外更慘的是冤案,受冤入獄)。或許就是這種想像、區別讓我們的冤獄很難平反,因為「他們」就是「他們」,「他們」之所以被「我們」「歸類」成「他們」一定有原因的,所以怎麼可能是有冤呢?從一些社會事件網友的評論感覺起來「我們」與「他們」之間有一個明顯且不得(或說無法)跨越的區別界線,而且這之中似乎不會有橋梁,好人就是好人,壞人就是壞人,於是出現了:「壞人是自己選擇的,我不會這樣選擇,所以我是好人,至於那些冤案嘛,應該是『好人』,但是在被平反之前社會相信他們是『壞人』。」(這樣很矛盾)

我認為在這個「我們」(好人)與「他們」(壞人)之間不是那看不到的界線在區別(若真的想要區別),中間的界線就是個牆,看守所、監獄的牆,如此而已。


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罪「鄭」確鑿─是自白比較可靠?還是物證比較重要?



上集我們提出了鄭性澤疑似遭刑求的證據,甚至法院判決也暗示「鄭性澤在警局的自白有問題」。然而,法院卻採用了鄭性澤「第一次檢察官訊問」的自白作為有罪判決證據。

這樣不行嗎?

不行。基於兩個理由:

2013年4月23日 星期二

罪「鄭」確鑿?─法院認證的刑求?!

前情提要:剛才打你的人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大家好!這段時間,我們經歷了罪鄭確鑿開播以來最恣意的拖稿,雖然沒有任何人留言或來信抗議,但我還是認為,大家應該都等不及要看新文章了對吧!

不囉嗦,直接切入主題!

刑求自白到底和鄭性澤有什麼關係

請各位先看鄭性澤200216的行程表(忘記槍戰案情的同學,請溫習這篇文章)



入院時眼睛還好好的,為何被借提出院至警局訊問後,自白時竟然腫得跟豬頭一樣呢?鄭性澤左眼的瘀傷怎麼來的?

2013年4月3日 星期三

罪「鄭」確鑿?─剛才打你的人在你後面,他非常火!

圖片出處:國寶級白目馮光遠在此


上集為各位介紹了不正當手段得到的自白不能當證據的理由,相信大家都已經熟讀Q&A的內容了。以下幾個小小練習題,當作隨堂練習,允許查閱六法全書:

(避免使問題複雜化,暫不討論疲勞訊問、違法羈押、夜間訊問、法定障礙期間訊問等問題)

1.     犯婦戚秦氏被尚書大人在公堂上用夾棍屈打成招,供稱「我謀殺了親夫」。隨後李公公又很客氣地問「人是不是你殺的?」,當時尚書大人仍在堂上,戚秦氏再度回應「是。」

請問戚秦氏在李公公前的自白能不能作為證據?

2013年3月29日 星期五

罪「鄭」確鑿?─他自己都承認了,難道還會錯嗎!


前情提要:的?

前兩週,我們談到鄭性澤案死刑判決幾個重大疑問 

1.         鄭性澤是否真的持有兇槍
2.         法官認定的犯罪過程與物證相符嗎?
3.         為何不可能是羅武雄開槍?

以上三個問號,或許已經讓相信法官都很公正、相信死刑都很嚴謹的朋友們心驚驚。不過,那些只是前菜而已。冤案救生員從本篇開始要進入進階課程,按部就班,為各位深度分析冤案的兩大成因:「假自白」與「假鑑定」



長知識─猴子也看得懂的自白法則

2013年3月27日 星期三

罪「鄭」確鑿?─人不是他殺的?


前情提要:地獄子彈

大家好,冤案救生員無預警延後發刊啦()!按照慣例,我們再次複習判決鄭性澤死刑的法官們認為槍戰中發生了什麼事:

法院認為,蘇憲丕衝入包廂後,向羅武雄開了五槍,羅武雄才拉滑套還來不及開槍就被擊斃。怎料到,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竟然出現在鄭性澤手上,當蘇憲丕躲在大理石茶几後方尋求掩護時,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直到克拉克卡彈為止。

雖然法官講的故事看起來很合理,卻不知證據在哪裡。上週我們已經踢爆兩大疑點

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出現在鄭性澤手上?
缺乏證據,只有神之推論。

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
→法官神之推論,卻與彈道不符

今天我們要來討論第三個疑點:槍戰中羅武雄在做什麼?

2013年3月22日 星期五

罪「鄭」確鑿?─來自地獄的子彈



上集司法荒謬劇我們提到了「法院如何運用神之推論把凶槍硬塞到鄭性澤手中」,看過的朋友們都嘖嘖稱奇。為了感謝各界熱烈迴響,冤案救生員本集將推出裸體加屍體(的模型),獨家分析在法院的說法之下,鄭性澤如何用來自地獄的子彈擊中警察。

苦主心聲:死刑冤案,增加更多人受害

編按:中國時報2013年3月21日「苦主心聲:死刑減少更多人受害」報導,針對鄭性澤家人的描述悖於事實。鄭性澤平反大隊特此嚴正澄清如下。並將報導原文照引如後。


苦主心聲:死刑冤案 增加更多人受害
20130321 新聞聲明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民間司改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本教育基金會
據中國時報3月21日「苦主心聲:死刑減少更多人受害」報導指出「最好全部的死刑犯一起槍決,對死者家屬有交代,也讓死刑犯不必再痛苦」,並特別點名邱和順鄭性澤兩位冤案死囚。該文內容昧於事實,有立即嚴正澄清的必要。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罪「鄭」確鑿?─凶槍無指紋也可以判死刑啦!


前情提要:K歌之亡?

各位朋友大家好!冤案救生員又回來啦!每次到了截稿日都覺得好可怕呢,不過為了鄭性澤一定要撐下去的啊!

廢話不多說,我們先來複習案情。上周向各位介紹了法官判決的概要,在槍戰時A10包廂裡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法官認為,蘇憲丕衝入包廂後,向羅武雄開了五槍,羅武雄才拉滑套還來不及開槍就被擊斃。怎料到,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竟然出現在鄭性澤手上,當蘇憲丕躲在大理石茶几後方尋求掩護時,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直到克拉克卡彈為止。 

哇,法官看起來好像帥氣的柯南呢!這麼精密的推論金價謀甘丹。常言道:被判死刑的都是罪證確鑿人神共憤殺掉最好的王八蛋,法官絕對不會弄錯。想必鄭性澤的死刑判決一定很嚴謹!有些無聊人士總是質疑鄭性澤的判決有問題,今天我們就把法官所採用的證據一一攤開來介紹,讓大家看看死刑判決有多麼精確和犀利!

一場密室槍戰中,怎麼確定鄭性澤就是開槍射擊警察的人呢?

很簡單,看指紋嘛!槍上有鄭性澤的指紋,那他就很有嫌疑啊!可以結案了。

欸,等等,凶槍克拉克上,並沒有鄭性澤的指紋耶

凶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

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罪「鄭」確鑿?─ K歌之亡!


一群人在KTV唱歌,怎麼變成兩死兩傷的慘劇?到底人是誰殺的?一條人命可以用另一個冤魂來抵償嗎?到底法院怎麼說?冤案救生員已經為大家把所有判決都整理好,放在網站上。只要點下左手邊「鄭性澤案歷審判決」,對,就是那塊黃色的標籤,就可以將鄭性澤案所有判決打包回家慢慢欣賞喔,很棒吧!冤案救生員與你下周再相會,謝謝,掰掰:D

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罪「鄭」確鑿?─鄭性澤案深入專題解析

各位「有在關切」冤案的朋友們大家好!由於法務部勇伯殺人的腳步越來越快,冤案救生員也要更勤奮地救人一命!一個疑雲重重的死刑判決,讓鄭性澤苦蹲10年黑牢,在勇伯的死亡筆記本中排隊,至今仍在台中看守所等待重獲清白。不管台灣要不要死刑,拒絕司法製造「第二個江國慶」應該是全民的共識,因此冤案救生員特別企劃「罪鄭確鑿?─鄭性澤案深入專題解析」,向各位介紹鄭性澤死刑判決四大疑點,每星期二、五定時連載,可能無預警提早或延後發刊,請各位密切注意!

四大主題,20篇文章,每天花5分鐘閱讀理解,三個月內讓妳/你通過鄭案常識1級檢定,邁向成為冤案救生王的偉大航道!課程完全免費,無須登記,不用打電話到廢死聯盟報名,謝謝!

連載預告

2013年1月3日 星期四

警方隱匿證據 死囚鄭性澤含冤11年


2013//1/3 新聞稿
尤美女立法委員辦公室、吳宜臻立法委員辦公室、張曉風立法委員辦公室及鄭麗君立法委員辦公室於2013年1月3日(四)早上共同於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質疑警方隱匿證據,死囚鄭性澤可能含冤而被執行死刑,造成不可彌補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