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s

2013年3月19日 星期二

罪「鄭」確鑿?─凶槍無指紋也可以判死刑啦!


前情提要:K歌之亡?

各位朋友大家好!冤案救生員又回來啦!每次到了截稿日都覺得好可怕呢,不過為了鄭性澤一定要撐下去的啊!

廢話不多說,我們先來複習案情。上周向各位介紹了法官判決的概要,在槍戰時A10包廂裡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呢?法官是這樣認為的

法官認為,蘇憲丕衝入包廂後,向羅武雄開了五槍,羅武雄才拉滑套還來不及開槍就被擊斃。怎料到,羅武雄打酒瓶用的克拉克竟然出現在鄭性澤手上,當蘇憲丕躲在大理石茶几後方尋求掩護時,鄭性澤坐躺在沙發上,一槍擊中蘇憲丕的右臉,讓蘇憲丕中槍倒地。隨後鄭性澤又朝蘇憲丕的頭部和胸部開槍,直到克拉克卡彈為止。 

哇,法官看起來好像帥氣的柯南呢!這麼精密的推論金價謀甘丹。常言道:被判死刑的都是罪證確鑿人神共憤殺掉最好的王八蛋,法官絕對不會弄錯。想必鄭性澤的死刑判決一定很嚴謹!有些無聊人士總是質疑鄭性澤的判決有問題,今天我們就把法官所採用的證據一一攤開來介紹,讓大家看看死刑判決有多麼精確和犀利!

一場密室槍戰中,怎麼確定鄭性澤就是開槍射擊警察的人呢?

很簡單,看指紋嘛!槍上有鄭性澤的指紋,那他就很有嫌疑啊!可以結案了。

欸,等等,凶槍克拉克上,並沒有鄭性澤的指紋耶

凶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


凶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

怎麼會這樣?鄭性澤確實幫羅武雄保管一把改造槍、一把玩具槍,但鄭性澤真的持有凶槍克拉克嗎?我們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法官認為,羅武雄射擊酒瓶的槍,就是凶槍克拉克。而羅武雄在射擊完酒瓶之後,就把克拉克交給鄭性澤了,所以槍戰時鄭性澤持有凶槍

很棒的故事吧,讓我們來看看法官有什麼證據

法官認定鄭性澤持有凶槍的證據:
1.被告鄭性澤自白;
2.證人梁漢璋、吳銘堂證詞

判決寫一堆,冤案救生員表格化給你看!


警察詢問
檢察官訊問
法官訊問
鄭性澤
羅武雄朝天花板開槍後,要求我拿出早先在小包廂寄放給我保管手槍內的改造子彈,我站起來拿彈匣給他,他拿幾顆子彈我不知道,羅武雄又將彈匣裝入手槍內,再將手槍交給我
羅武雄在小包廂拿兩支改造克拉克給我。他向天花板開槍後,向我要改造子彈,我拿槍給他,他把子彈拿走之後把槍還給我
羅武雄朝天花板開槍後,要求我拿出早先在小包廂寄放給我保管手槍內的改造子彈,我站起來拿彈匣給他,他拿幾顆子彈我不知道,羅武雄又將彈匣裝入手槍內,再將手槍交給我
梁漢璋
羅武雄朝天花板開槍後,交給鄭性澤一把黑色的手槍
羅武雄和鄭性澤交頭接耳說話,羅武雄有拿一枝黑色槍出來,他拿在左手,是否有交給鄭性澤,我不太確定,但我有看到羅武雄有放東西在後腰的動作,兩人交談後我看到羅武雄放東西到身上。
羅武雄朝天花板開槍後,與鄭性澤說話。羅武雄有拿一個黑色的東西,後來羅武雄又把東西收起來
吳銘堂
羅武雄打酒瓶前,鄭性澤拿出一個彈匣給羅武雄換子彈。
羅武雄朝酒瓶開槍前,我親眼見到羅武雄拿一把黑色的手槍給鄭性澤

證詞太複雜?沒關係,再度整理!


交付物品
交付時間
鄭性澤
改造子彈(彈匣)
羅武雄射擊天花板後(射擊酒瓶前)
梁漢璋
黑色的手槍(警詢)
或黑色的東西(審判)
羅武雄射擊天花板後(射擊酒瓶前)
吳銘堂
黑色的手槍
羅武雄射擊天花板後(射擊酒瓶前)
救生員點評
說法不一
說法一致
法官怎麼說?
黑色的東西=黑色的手槍=凶槍羅武雄把凶槍交給鄭性澤
鄭性澤太狡猾故意說錯,證人太緊張所以記錯。羅武雄是在射擊酒瓶之後才交槍給鄭性澤。

好了,相信看到這裡大家都清楚了,法官認為鄭性澤持有凶槍克拉克是很有道理的。有圖有真相,尤其在看到現場四支槍的照片後更是明白:


黑色的東西=黑色的手槍=凶槍
黑色的東西=黑色的手槍=凶槍


是的,真相大白。

咦,四把槍都是黑色啊,為何黑色的手槍=凶槍?!?!
為什麼?!?!
到底為什麼啊?!?!

被告和兩名證人對於交付物品的說法不一,法官可以獨家創造「黑色手槍等式」將黑色的東西=黑色手槍=凶槍;然而三人對於交付時間的說法一致,法官卻自行認定都是記錯或故意說錯。這其中的邏輯何在?這樣的看法有道理嗎?這樣的理由夠嚴謹嗎?真的有證據證明鄭性澤持有凶槍嗎(讀起來好像繞口令)

鄭性澤幫羅武雄保管的改造槍與玩具槍都未曾擊發過,而法官用來證明鄭性澤持有凶槍的依據,只有證人證詞加上神之推論,這樣的死刑判決,真的能讓人安心嗎

關於凶槍的疑問,只是鄭案問題的冰山一角。如果你也覺得這個案子有疑點,請點擊左方「為鄭性澤寄一封良心的信」參加連署,爭取重新調查,釐清真相的一線曙光。

好啦,星期五再繼續揭露冰山第二角,要準時收看喔!




溫故知新:

1 則留言:

  1. 明明知道羅武雄有問題 還跟他一起喝酒 甚至還幫它保管槍枝 最後還拿彈匣給羅武雄 即使真的沒有殺警察也是幫兇! 怎麼可以判決無罪! 讓死亡的警察家屬情何以堪!!!
    犯罪者何來人權!!!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