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鄭」確鑿─是自白比較可靠?還是物證比較重要?



上集我們提出了鄭性澤疑似遭刑求的證據,甚至法院判決也暗示「鄭性澤在警局的自白有問題」。然而,法院卻採用了鄭性澤「第一次檢察官訊問」的自白作為有罪判決證據。

這樣不行嗎?

不行。基於兩個理由:


1.    鄭性澤「第一次檢察官訊問」的自白,受到「刑求的繼續效力」所及,不應該當證據。

2.     鄭性澤的自白,和物證根本兜不攏。

第一個理由,前兩集冤案救生員已經解釋過了,這裡再簡短摘要一次:

違法取供的繼續效力」判斷的核心在於:被告的自白是否受到先前不正取供手段的影響,如果是,自白就不能作為證據。而判斷的標準大致是「被告是否仍因不正取供而籠罩在恐懼、疲憊等影響自由意志的因素之下」,例如被告才剛被打完不久、仍然在刑求的警察控制範圍內等等。

當「被告已經脫離恐懼、疲憊等狀態」之下,刑求的繼續效力就可以中斷。例如有律師在場、被告已經脫離警察控制、或者檢察官告知被告「刑求是違法的,你被刑求的自白都不能做為呈堂證供,你照自己的意思講就好了,你可以請律師,可以行使緘默權,也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也就是所謂的加重告知義務),此時我們大致可以認為被告的自白具備某程度的任意性,能夠作為證據。

這樣不就不能把被告定罪了嗎?為何有這麼機歪的規定?誰說的?有這種疑問的讀者,可以撥打(02)2191-0189,或傳真(02)2389-6231,找下圖這個人,請法務部「人權大步走」給個解答。如果想省錢,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鄭性澤的「第一次檢察官訊問自白」距離警察「詢問」只有1小時,而且當時鄭性澤仍然在警察的掌控之中檢察官沈淑宜有沒有行「加重告知義務」呢?
鄭性澤,你已經被包圍了!
沒有,因為他忘記了。
他忘記了。
他忘記了!
檢察官沈淑宜直到開始訊問後12分鐘才告訴鄭性澤法律上的權益,而且只是普通告知,並沒有加重告知

因此,鄭性澤的第一次檢察官訊問自白,應該受到刑求的繼續效力所影響,不得當成證據

第一個理由講完了,接下來是第二個:「鄭性澤的自白和物證兜不攏」

哪裡兜不攏?

我們先看法院採用的鄭性澤自白內容落落長,關於槍擊案真相的重點其實只有三個:

1.    羅武雄先開槍。
2.    我躺在沙發上用改造手槍朝警察開兩槍,射出兩顆子彈。
3.    鄭性澤請檢察官驗槍

整個流程看起來很合理吼?

問題是,按照現存的物證,擊中被害人的3枚子彈,都是由「同一支制式手槍」所擊發啊!因此,兇槍只有一把,總共開3槍。
                              
鄭性澤的自白,跟物證不合啊!

自白和物證不合,有需要這麼大驚小怪嗎?

確實不需要,因為這很常見。

江國慶案,被告承認性侵和殺人,都和物證不符;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也曾承認性侵被害人、棍棒刀齊下、四人一起行兇,但被害人並無被性侵跡象、凶器僅有刀器類、現場無法容納四人同時行兇;邱和順案被告承認上午10點綁走被害人,但當天下午4點,被害人的親友還曾見到被害人並且打招呼……

被告自白和其他證據不符,真的很常見。

這有兩種可能:

1.    被告很狡猾,不行使法律保障的緘默權啥都不講就算了,都要自白承認還故意亂唬爛。

2.    被告根本就沒做,當然都講不對啊!

遇到這種一團迷霧的情況,我們該怎麼辦?

先回頭看刑事訴訟法吧!

刑訴156規定: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自白要與事實相符,才能當證據。鄭性澤案的事實是:被害人被制式手槍擊發的3枚子彈擊中,鄭性澤的自白與事實完全不符,怎麼能當成有罪判決的證據呢?

況且,鄭性澤的自白不只和物證不符,同時也和「法官認為的事實」不一樣耶!

哪裡不符?冤案救生員整理給你看:


鄭性澤的自白
法官的劇場
短評
槍枝數量
兩把
三把
法院不相信鄭性澤說法
槍枝種類
改造
制式
開槍數量
兩槍
三槍
開槍位置
鄭性澤座位
羅武雄座位
開槍時序
連續
兩階段
所在位置
沒有移動位置
有移動位置
是否開槍
有開槍
有開槍
法院相信了

為何法官選擇性相信鄭性澤自白?確定判決是這樣說的:

被告於檢察官第一次訊問自白時,強調係使用改造槍枝射殺警員,並要求檢察官鑑定該二把改造手槍,參酌其於警詢時未為此部分之供述及其於豐原分局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明白供稱該二槍未射擊過,顯見其於第一次檢察官訊問自白時即明知射殺蘇警員所使用之槍枝非改造手槍,益見其故佈疑陣之用心。據此,被告於檢察官第一次偵查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自白,就「我躺在沙發上朝警察開二槍」「是丟在地上的手槍射擊」「我射擊的手槍是仿製的,不是制式手槍」與客觀事實不符部分(詳見後述),係有意誤導,尚難以該次自白含有此部分供述,即全盤推翻其可信性。

法官的文言文翻成白話就是

「唉唷你的自白和客觀事實不符,都是你故意騙人啦,我是法官耶,想騙我,還早呢!狡猾之徒,哼!和客觀事實不符的部分我就不採信啊,反正你說你有開槍就好了。」

鄭性澤在檢察官訊問時,天真地「請檢察官驗槍」,因為他以為檢察官驗槍之後,就會發現他的自白和事實不符,就會調查清楚,還他清白。可惜,檢察官並未發現這不對勁。

法官發現了,卻認為鄭性澤是生性狡猾故意講錯,判死刑

各位朋友,小心啦,如果你被刑求,請盡量「猜到」犯罪的細節,務必跟事實相符。否則,法官不但不會依法排除你的自白,反而會被認證為狡猾之徒呢!

其實,不管是被告自白或是冤案救生員指出的疑點,還是有人認為都是口說無憑。既然都已經講到物證了,下一集我們會開始探討「鄭性澤案科學鑑定的問題」,請耐心收看囉!



附錄:法院採用的鄭性澤自白內容
被告於九十一年一月六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稱:「昨晚我與羅武雄及其女朋友蕭汝汶先至十三姨KTV店之小包廂唱歌,我進入該店前我有打電話與張邦龍聯絡,請他過來一起唱歌,我們在進入KTV店前,是在臺中市朋友阿堂的家裡喝酒,我不知阿堂真實姓名,我們在小包廂內,張邦龍有帶三、四個人過來,我們覺得包廂太小,即換了一個較大的包廂,我們約唱了三、四首歌,羅武雄突然拿了二支手槍朝天花板開了三槍,在小包廂時,羅某就有拿給我二把克拉克的手槍,子彈也是仿造的,羅某向天花板開完槍後,當時警察還沒有來,他即向我要子彈,我拿槍給他,他取走子彈即將槍還我,羅某又想開槍,張邦龍過去想制止他,沒多久警察就來了,並叫我們不要動,但羅某隨即向警方開槍,雙方即對開了幾來,因我身上有二把槍,我原坐在沙發上,聽到槍聲即往後躺,我將一支槍放在地上,一支放在垃圾桶」、「(警訊中為何承認你發現一名警察中彈蹲下來,你即向其頭部射擊二發子彈?)有,我自身上拿出手槍,我躺在沙發上朝警察開二槍,但我沒有特別瞄準警察的頭部開槍」、「(你說你有朝警員射二槍?)是」、「(共射出幾顆子彈?)二顆」、「(射了二槍後,手槍如何處理?)一支丟在地上,一支丟在垃圾桶」、「羅某是坐著,我只看著警察,因是羅某先開槍,故應是警員先中彈倒在桌子下面,警員已進入包廂,當時很混亂,我不知羅某開幾槍」、「(既看到警員倒下,還向警員射擊?)我與羅某一樣是坐著也是同時與羅武雄向警方射擊,我並不是看到警員趴下又向他射擊」、「(用何支槍射擊?)以放在右邊口袋的手槍射擊,我射擊的手槍是仿製的,不是制式手槍」、「(丟垃圾桶的手槍是否你擊發的手槍?)是丟在地上的手槍射擊,我剛才是說用右手射擊,並不是用(拿)右邊口袋的手槍射擊的」、「(是否坐著開槍?)是」、「(何時丟槍?)我坐著的時候丟槍,我都沒有站起來」、「我不知羅某朝天花板開幾槍,他也有向對桌的高粱酒酒瓶開槍,我不知道共開幾槍,但不知是張邦龍或其他人撿到三顆子彈給我,我拿到馬桶沖掉」、「(羅某為何送你槍?)他沒送我槍,但我跟他出去,他身上都帶槍,他說這樣比較安全」、「(除了你與羅武雄開槍,還有無其他人開槍?)沒有」、「(你的腿為何受傷?)警方打到的,打到左小腿」、「(有何補充陳述?)請檢察官驗那二支槍」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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