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冤大頭【鄭性澤案】之一: KTV 密室殺人案

口述 / 張娟芬 . 整理 / 廖羽羚 王顥翰
來源: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講到死刑,我們可能會想到一些著名的案件,比如說:蘇建和案或者江國慶案,是我們在死刑系統裡面發現有錯誤的案件。

可是同時大家就會想說,哎呀,那是很久以前的事情,我們以前司法比較糟,現在好多了。

或者有的人會說,江國慶案那是軍法,軍法比較差我們都知道,普通司法應該好很多。

鄭性澤案就是一個推翻這種想像的一個案子。這個案子在2002年發生,2006年的時候定讞,所以其實不是太久以前的事情。然後大家印象中在媒體上面看到的報導,都覺得一個死刑之所以判死刑喔,一定是罪證確鑿,一定是都審了十幾二十年了,都非常確定的才會判死刑。

三個關鍵人物

這個案子最基本的就是這三個關鍵人物,這是一個密室殺人案,就是在一個KTV的包廂裡頭發生警匪槍戰,這就是一個KTV包廂裡面的圖,案子裡最重要的三個人就是歹徒羅武雄、被告鄭性澤以及警察蘇憲丕,主要是這三個人。

鄭性澤晚上跟朋友一起去唱KTV,羅武雄喝醉酒以後,就拿出身上的槍來隨便亂開槍所以KTV去報警。警察接獲報案的時候已經知道歹徒有槍了。一共來了四個警察,員警蘇憲丕一個人衝進來,另外的三個警察大概就在比較靠近入口的地方。雙方都開槍了,槍戰結束的時候,我們知道這位警察身中三槍,然後羅武雄也死了。那從警察這個身上這三槍,法醫的判斷是他的彈道的位置,那個槍手就在這個位置,那個彈道是這個方向打來的。目前為止看起來像是羅武雄開槍,但是確定判決卻判鄭性澤死刑。確定判決怎麼認定呢,他認為鄭性澤跑到那個位子上開槍,然後又跑回來。所以這個確定判決裡面有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就是認為,鄭性澤移動位置了,跑去那裏開槍。

首先羅武雄的部分,確定判決認為警察一進來就先把羅武雄打死了,所以羅武雄根本沒有機會開槍,這個是確定判決認為,可是這個跟現場證人的證詞完全不符。現場其他的這些人,小小字的這些名字,就是他們其他的朋友。其他在場的人每一個都說,羅武雄有開槍。其實其他的警察也都說羅武雄有開槍,可是其他的警察到後來就改口了。他們在這個案子剛剛發生的時候第一時間他們說羅武雄有開槍,但過了二十天以後在他們的職務報告上面或者是檢察官問他們出庭的時候,他們就改口,說羅武雄沒開槍,所以警察的證詞有這個前後不一的狀況。

蘇憲丕一共中三槍,其中這一槍是最特別的在他的胸部的這個位置,這個是其中的一槍,形狀有一點驚嘆號,上面長的部分是子彈擦過燒灼的痕跡,底下圓的是子彈鑽進去的那個深入口。傷口之間有一個空白,唯一能夠得到的最有可能的猜測是他有可能在上半身前傾的時候中這一槍。那因為這位員警非常的魁梧壯碩,所以站著前傾的時候,身體形成皺摺,所以才會這樣跳過中間凹的那個空白部分。可以得到一個佐證是,現場的照片可以看到那個茶几上面有一攤血。

真相只有一個

綜合這些,我們會認為最有可能的狀況是,這個警察在身體往前傾的時候頭頂、胸腹中了這兩槍。從彈道位置可以知道,是在他正對面的地方有人槍射他。他明明知道歹徒有槍,衝進來應該是就射擊位置,上半身是正的才對,為什麼會上半身前傾呢?所以我們判斷他很有可能是中了第一槍,所以他一共中三槍,臉上有一槍,頭上有一槍,胸腹有一槍。最有可能是臉上先中一槍,所以在他失去重心,跌下來的過程裡面,中第二第三槍。然後他可能在茶几上稍微撐一會兒,因此胸腹傷口的血流在茶几上面,撐不住了,就跌倒到地上去。

我描述的這個過程跟確定判決有一個最重要的不符,就是確定判決認為這個警察是兩階段中槍:先中一槍,然後就倒到地上去,鄭性澤趁著其他的警察退出去的時候,跑到那個位子上去補兩槍。如果是這樣的話,確定判決就沒辦法解釋,茶几上怎麼會有血。中一槍就倒到地上去照理說茶几上不應該有血。確定判決還忽略一個事情,就是這個案子的兇槍是克拉克手槍,克拉克手槍有一個很特殊的設計,一般的槍如果扣一次板機就擊發一個子彈,但是克拉克手槍是扣板機的時候如果握著不放的話可以連三發,所以它很像是你照大頭貼的那種答答答。別的槍發一發子彈的時間他可以發三槍。那這個案子裡面確實歹徒只有擊發三個子彈,警察就中三槍,所以很有可能就是這種短時間擊發,只要打中一發就三發全中。如果說,我們把這些證據考慮進去的話,我們會懷疑,怎麼會有時間讓鄭性澤移動位置呢?

這裡出現一個最關鍵的證據就是:在這個槍戰裡鄭性澤自己也中彈了,左小腿開放性骨折。開放性骨折的意思是,他的骨頭有穿出皮膚表面,上面這個圖地上的血跡就是鄭性澤從那裏爬出來的路徑。槍戰結束之後,警察控制場面,叫他們一個一個爬出來,這就是從他的座位要爬到門口的路上,因為已經中彈所以他爬出去的地方果然就有血跡,這跟他的自白是符合的,跟他的陳述是符合的。下面這張照片,地面上沒有血跡,是羅武雄的位置。鄭性澤在自己中槍的狀態下,有沒有移動位置到這裡來開兩槍又跑回去?為什麼他爬出去的時候有留下痕跡,跑到槍手這個位置這邊來的時候反而沒有留下任何痕跡呢?

嫌疑比一比

我們可以比較這兩個人到底誰比較有嫌疑。我們至少確定羅武雄曾經持有兇槍,我們可以確定,當時他亂開槍取樂的時候,他拿的就是那把克拉克兇槍;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鄭性澤曾經拿過這把槍。所有的證人包括警察,都說羅武雄有開槍;所有人都說,沒看到鄭性澤有開槍。坐在開槍位置附近的是羅武雄;鄭性澤有沒有移動位置到那裏去是非常可疑的。彈殼掉在哪裡?如果掉在我附近的話,就表示槍是我開的。彈殼都掉在羅武雄附近,沒有在鄭性澤附近。綜合這些證據,我們認為羅武雄的嫌疑,恐怕大於鄭性澤。

這一張照片是從刑案現場照片裡頭挑出來的一張,這些歹徒一共有四把槍,現場一共查獲了四把槍。這張是現場照片,連去高中演講,高中生都看得出來這個槍被移動過了。只要看過CSI都知道,就是一個現場最重要的是要保存現場,把封鎖線拉起來就是希望能夠掌握現場最原始的狀況。這個案子殉職的是一位警察,然後兇器是槍,所以你在現場看到槍,槍掉在哪裡是這個案子最關鍵的因素。如果掉在羅武雄附近我當然會懷疑是羅武雄;如果掉在鄭性澤附近我就會懷疑鄭性澤。

結果我們拿到的原始資料是警察進去現場後把四把槍通通撿起來放在這裡,好像要網拍一樣。這個狀況其實就像是你把封鎖線拉起來以後,又放了一隻猴子去現場,等到你把猴子放出來的時候,整個現場都被破壞了。現在這一批現場的照片五六十張,哪一張我可以相信的?如果說警察連這麼最關鍵的證物都移動過了,我看到桌上有個水杯,你覺得水杯是原始的位置嗎?如果地上有個垃圾桶它是原始的位置嗎?我都不知道。我記得那時候採訪李昌鈺博士的時候他說,他說在刑案現場你只有一次的機會,一旦把現場破壞了以後,真相就永遠地都沒了。現在再問我槍當初到底掉在哪裡?我不知道,而且沒有任何人能夠回答這個問題。

輕忽辦案傷害被害人

在看到這張照片的時候,我的情緒是很憤怒的。我的憤怒來自於,我可以理解當我們開始談這個冤案的時候,如果媒體去採訪這個殉職警員的家屬,這些家屬一定會對我們很生氣,他們一定覺得你們都為加害人說話、都沒有考慮過被害人。我覺得我很可以理解這種憤怒的情緒,可是我真的覺得他應該憤怒的對象,就是把現場給破壞掉的警察、辦案的檢察官。如果這個案子最後沒有辦法水落石出的話,真的就是因為現場當初被破壞了。

每一次媒體上只要報導有重大刑案發生,家屬一定會說,這麼多年來沒有任何人為我們做任何事。這些都是實話,我有時候去演講,有被害者家屬舉手來講他們的經驗。中華民國政府有法務部底下有一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應該要」照顧被害人,立法院編列給法務部的預算裡頭,有很大的一部分就是必須要做被害人保護的。可是每一個案件我們都聽到家屬出來說,沒有任何人為我們做任何事。

這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我們沒有一個健全的被害人保護制度,因為這樣的緣故,大家一想到被害人很可憐、家屬很可憐,在心理上就覺得我們一定要把凶手繩之以法。這其實是出於正義感的心理呢,卻可能因為在這個心理之下,希望有人為這個員警的殉職付出代價,這時候就很容易冤枉無辜,變成現在抓到誰,就不想放過他。這其實凸顯出一個很嚴重的問題,就是我們怎樣可以真正照顧到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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